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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国仲瞰见 | 浅析国际仲裁裁决书的撰写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6-11-02 10:34

 

作者:朱永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本文精选自《释法说理——仲裁裁决文书制作》(王雪林、王帅主编,法律出版社)。

 


裁决书是仲裁庭工作的最终成果,是仲裁庭工作之集大成。在创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道路上,裁决书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标志性作用。在涉外或国际仲裁中,一方或几方是外方当事人,或具有其他涉外因素,裁决可能需要用外文书写,适用外国法,并且裁决书极有可能在我国境外执行,因此裁决书不仅要达到高质量、高标准,还需充分考虑国际化的书写规则与习惯。国际化的一流仲裁机构应当制作国际化标准的裁决书。涉外仲裁,是指由我国仲裁机构管理或临时仲裁庭审理的一方为外方的仲裁;国际仲裁是指由国外的仲裁机构管理或临时仲裁庭审理的各方当事人均为外方的仲裁。两者都具有国际属性,因此除非另有说明或者根据上下文需要,笔者使用国际仲裁来指代两者。

一、裁决书的种类

根据实际适用的仲裁法或相关法律综合而言,裁决书的种类通常包括实体性裁决、支持性裁决、程序性裁决、机构规则裁决和辅助性裁决等。

1. 实体性裁决

实体性裁决,根据所适用的仲裁法等相关仲裁法律制度,是指给予实体救济措施的裁决。主要包括金钱给付裁决、宣告性裁决、履行特定义务裁决、禁令裁决和矫正裁决。对于救济措施的裁决需要在当事人的申请范围之内,仲裁庭不能够裁决未申请的救济措施。

(1)金钱给付裁决

在申请的救济中主张金钱给付的,仲裁庭应在申请范围内予以裁决,如裁决命令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货物或服务的对价,或赔偿金、违约金等。总之,体现为支付一定币种和数额的本金和利息。金钱给付裁决是最为普遍的裁决。

(2)宣告性裁决

仲裁庭在裁决中作出某种宣告,解决特定的争议。例如宣告合同效力或性质,解读文件内容或合同条款的含义,确认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宣告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合同是否有效解除或终止、合同是否被遵守、是否构成违约,判断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确认一方对文件的理解是否正确,等等。宣告性裁决通常不存在执行问题,是对法律或事实性质的定性,通常是后续法律行动的基础。例如,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国际商会仲裁审理的合资合作纠纷案中,申请人要求仲裁庭确认合资公司的财务政策是否符合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再如,在一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审理的矿业合作纠纷案中,仲裁庭先后作出了多份宣告性裁决,确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确认一方是否违约等。

(3) 履行特定义务裁决

仲裁庭可以裁决一方履行特定的义务,如继续履行合同、改善履行状况。但是,仲裁庭显然没有能力监督合同的履行,义务方可能拒不履行,或者在改善履行后另一方仍然认为达不到合同要求。因此,权利方会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索赔,请求仲裁庭作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金钱给付的裁决。

(4)禁令裁决

在所适用的仲裁法等法律框架内,仲裁庭可以裁决一方当事人采取或不得采取某一行为。例如,裁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停止侵权等。

(5) 矫正裁决

通常是指仲裁庭裁决某一文件应予修正、搁置或撤销,如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各方当事人可能对合同发生错误认识,往往在合同已经履行后发现与其本意不符,但是仍然希望合同继续履行,于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诉诸仲裁庭请求予以修正,通过仲裁庭的裁决使合同回归双方的本意。一方也可能请求撤销某一法律文件,这也是矫正性质的主张。

2. 支持性裁决

支持性裁决是与实体裁决具有密切关联的裁决,包括管辖权裁决、和解裁决、就不同事项分别裁决、保留事项裁决、更正或补充裁决、发回重新裁决、补充理由的裁决、临时措施裁决、给予临时措施后的裁决、无理由裁决,等等。

(1)管辖权裁决

管辖权裁决是对管辖权异议或者仲裁请求是否应当受理的主张作出的裁决。裁决可以表现为先期部分裁决,也可以在最终裁决中一并决定。虽然名为先期部分裁决,但是其性质对于管辖权争议而言是最终裁决,当事人对于该裁决不服则可以依据适用的法律请求司法审查。

(2) 和解裁决

和解裁决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后,请求仲裁庭以裁决书的方式进行确认的裁决。法律后果是和解内容形成裁决书而非仅仅是和解协议。因为裁决的基础是各方和解,因此此类裁决书无须论述裁决理由。有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文件内容本身不符合裁决书的需要,则仲裁庭仅仅复述和解内容是不够的,还需要将其完善为合适的裁决。如此作出的裁决具有《纽约公约》下的强制执行力。

(3) 就不同事项分别裁决

裁决可能是支付货币或履行特定义务,就不同事项分别裁决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请求或自身的判断而对案件中的不同事项分别进行的裁决。例如,在笔者处理的一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案件时,仲裁庭分别对合同条款解读、违约定性、赔偿数额以及不同的实体争议进行裁决,下发了一系列部分且终局的裁决。

(4)保留事项裁决

保留事项裁决通常是裁决在前期裁决中保留给后续裁决解决的问题。较常见的是裁决核定法律成本的额度与分担,或者是裁决确定利息、赔偿金数额。

(5)更正或补充裁决

更正裁决是指在最终裁决发出后,仲裁庭可以作出新的裁决用以更正笔误或类似错误,进行澄清或者去除含糊之处。补充裁决则是对遗漏的仲裁请求做补充裁决。更正或补充裁决不得改变原裁决结论,在序言中也需要介绍更正或补充的性质和基础,否则可能成为就不同事项分别进行的裁决。

(6)发回重新裁决

根据适用的仲裁法,法院可以将仲裁案件发回仲裁庭重新裁决。

(7)补充理由的裁决

根据适用的仲裁法,应法院的命令或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对已经作出的裁决提供进一步的分析理由,此裁决构成前一裁决的一部分。如果把补充的理由融入原先的裁决,完全制作出新的裁决书,那么新的裁决书不得改变原先的裁决结论。

(8)临时措施裁决

对于当事人请求临时措施的请求,仲裁庭可以以裁决的方式作出决定。例如,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的案件中,申请人请求仲裁庭命令对方投资东道国解除对其进出口权的限制、解封其银行账户等。

(9)给予临时措施后的裁决

如此前的临时措施命令一方支付款项,并且还作出了其他非金钱支付性的决定,如果后续的裁决结论有所不同,则应当重新整理此前的临时措施或决定使之协调一致,由此产生的裁决就是给予临时措施后的裁决。

(10)无理由裁决

当事人可以约定裁决无须给出理由,但此类裁决仍需描述当事人身份、论述仲裁庭的管辖权、查明争议事项,尤其需要明确指出当事人免除裁决理由的约定。

3. 程序性裁决

程序性裁决这里指终结仲裁程序的裁决,如驳回请求的裁决、对放弃程序的裁决。

(1) 驳回请求的裁决

这里的驳回是程序上的概念,本质上是宣告性裁决。如申请人不遵守强制性命令、拒不提供担保等,仲裁庭可以宣告驳回请求、终结仲裁程序。

(2)对放弃程序的裁决

也是程序上的裁决。作出的前提是当事人放弃了仲裁程序,如不理会仲裁庭,也不采取任何行动推进程序或遵守程序安排。原因有时是双方已经和解,但是又无意让仲裁庭作出和解裁决。仲裁庭在获悉或判断当事人确切意图后,可以作出终结令(closing order)结束仲裁程序。

4. 机构规则裁决

在国际仲裁当中,或者在我国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司之间,允许临时仲裁。与临时仲裁相对应的为机构仲裁,机构通常有自行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在被当事人约定选择后,成为当事人协议的一部分,影响仲裁。另外还有适用的仲裁法等法律,也会影响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当考虑并遵守规则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的程序,在一些行业内会有行业内的制度、惯例或规则,当事人如果将这些制度、惯例或规则约定引入仲裁程序,那么也将影响裁决书的制作,仲裁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规则,并需要在其裁决书内作出相应的说明。

5. 辅助性裁决

在国际仲裁中,根据适用的不同仲裁法,有一些被称为“裁决”的文件,实则并非必然构成一份裁决。其实质多是指临时性的程序命令或救济,如要求提供仲裁成本担保的命令。有时明知并非裁决,但是当事人可能依然要求仲裁庭以裁决的名义作出决定,成为辅助性中间裁决。例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伦敦国际仲裁院审理的融资纠纷案中,仲裁庭裁决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以保证未来裁决的执行。因其以裁决的形式存在,所以便于在《纽约公约》之下得到执行。

二、裁决书的体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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