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国仲章程

海国仲章程


海南国际仲裁院章程

(2026年2月6日海南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本院”)运作,独立、公正、专业、高效解决民商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原海南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法定机构和非营利法人独立运作。

第三条 本院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组织在本院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仲裁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第四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主导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第五条 本院应当与境内外相关行业和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引入国际商事仲裁先进理念,持续深化改革,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动服务海南自贸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第六条 本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境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受理基于合同、条约、协定、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经政府授权的或其行为可归责于国家的其他任何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的国际投资争端。

第七条 本院设在海南省省会海口市,在三亚设有分院作为分支机构,并可以根据需要在海南省内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本院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庭审中心,与当地司法机关、商事仲裁机构、高校等深化交流合作,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品牌建设。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由十一至十五名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组成,其中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理事长二至四名。

第十条 理事长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从现职公务员中任命,是本院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及其他理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聘任。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连聘,一般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成员出现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情形时,应当按照程序提请海南省人民政府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理事会任期届满的四个月前,应当按程序提请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开展换届工作,每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应在上一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聘任。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组成的,上一届理事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为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二)决定本院院长、副院长人选;

(三)审定专门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选;

(四)设立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五)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变更的方案以及用人规模;

(七)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报酬制度、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

(八)其他重要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任”承担的职责;

(五)审定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按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未设副理事长时,可委托一名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会议主持人决定的表决方式,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修订章程的,须经全体理事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立下列委员会:

 (一)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聘任进行资格审查,对仲裁员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提出仲裁员解聘和续聘意见;

(二)薪酬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报酬制度和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发展与战略委员会。负责研究仲裁工作与国家战略、地区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制定境内外推广计划,协调各方有利资源,吸引仲裁案件,对品牌建设和发展工作进行监督。

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

各委员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本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一至两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负责本院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副院长的分工应予适当明确。

第十九条 院长为理事会成员之一。院长、副院长由本院理事会聘任,报海南省司法厅备案。院长、副院长应当具备履行其职责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相应履历。

第二十条 院长、副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

(三)组织培训和考核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四)负责本院有关行政管理;

(五)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六)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形式争议解决规则以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理事长外,本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根据需要聘用境内外的专业人才,建设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第二十二条 本院参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市场水平,制定合理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惩戒制度,建立并完善报酬、薪酬评估机制。

本院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院实行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本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二)开展有关活动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院经费支出包括:

(一)仲裁员承办仲裁案件报酬;

(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薪酬、公务补贴、奖励;

(三)日常办公费用;

(四)仲裁宣传推广费用;

(五)理事履职津贴;

(六)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对执行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和督促,对院长和副院长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院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一)经理事会审定的海南国际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争议解决的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三)仲裁员、调解员名册;

(四)与争议解决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报海南省司法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