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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国仲瞰见丨提升仲裁公信力——仲裁裁决文书制作
作者:张振安,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本文精选自《释法说理——仲裁裁决文书制作》(王雪林、王帅主编,法律出版社)。
在商事仲裁程序中,最终的仲裁裁决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所以裁决结果必须公平、公正。而如何体现裁决的公平、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份裁决文书的质量。为此,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之间以及仲裁员之间的协同及配合是非常重要的,在充分尊重仲裁庭意见的基础上共同提高裁决文书制作水平,以彰显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一、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及国际仲裁的差异与挑战
国内仲裁就是指仲裁地、当事人都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涉外仲裁主要的一方当事人是中方当事人,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外方当事人,仲裁地在中国;而国际仲裁双方都是外方当事人,仲裁地可能也在第三国,所以更加具有复杂性。另外,国际仲裁是支持临时仲裁的,因此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同时存在于国际仲裁中。
在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中,代理律师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者不同的法域,仲裁员也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者不同的法域,其中可能会有重合,也有可能会存在不同,这样一来,无论法律关系复杂还是简单,案件都会因这种国籍差异而具有了复杂性,因为大家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不同的理念。
同时,国际仲裁的程序比较复杂,所以在程序管理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程序令,这些程序令也是仲裁过程中仲裁文书制作的一部分,同样非常重要。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如何把握仲裁案件就非常的重要,其中起草裁决文书便是重要的一环。由于在国际仲裁和涉外仲裁中,涉及的执行地不一定仅仅位于申请人国家或被申请人的国家,可能还涉及第三国、第四国,作为仲裁员,考虑问题就要更加全面,必须要具备相当的国际仲裁理念或知识,来处理相应仲裁案件。
面对来自五湖四海的当事人,要让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理念体现在仲裁程序中,就需要高超的文书撰写技术,裁决文书既要符合形式流程,又要有实质说理,在行文格式上也清晰明了,这样即使当事人败诉也能心服口服,从而避免后续被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风险。
二、形式要件的重要性
签名、裁决时间、机构盖章、开庭地、仲裁地、少数意见等内容都是一份裁决的基础形式要件。虽然是基础问题,但一旦出错,将会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例如,某案的仲裁协议约定的开庭地是在广州市,后来种种原因改到了上海市,但是裁决书中记载的开庭地是广州市,当事人对此非常愤怒。因此,在这种基础问题上不能出差错。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 仲裁裁决首先要“有效”
一份优秀的仲裁裁决首先必须要有效,不能具有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无论在仲裁裁决的制作还是仲裁程序的进行上。因为仲裁程序的进行涉及仲裁裁决的制作,仲裁程序有问题,仲裁裁决做得再好也是有问题的。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必须根据仲裁协议来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推进和裁决文书的制作必须要考虑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二,必须考虑仲裁案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这个仲裁规则可能是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能是某一个国际仲裁机构或者其他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第三,必须考虑国际仲裁可能会涉及一些非常重要的软法,这些软法也是指导仲裁程序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制作所必须要考虑的一些因素。
第四,必须考虑仲裁地的问题,因为国际仲裁案件有可能是机构仲裁,也有可能是临时仲裁,或者在某一个仲裁机构管理的临时仲裁中仲裁。例如,当事人把仲裁案件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但是仲裁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仲裁规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面对这样的案件,我们既要考虑仲裁规则、仲裁地,还要考虑仲裁地所涉及的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还必须要考虑可能涉及的特殊法域或国家对仲裁裁决的特定要求和规定。
另外,仲裁裁决文书的制作必须要符合《纽约公约》相应的规定,这是国际仲裁和涉外仲裁都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二) 程序规则不只包括仲裁规则
在审理国际仲裁案件时,必须要具备国际视野,要清楚地意识到仲裁中要遵守的程序规则不只包括仲裁规则,国际律师协会的取证规则、仲裁员利益冲突的规则……这些都是我们仲裁程序所适用的规则。
三、实质要件的重要性
除裁决有效性的基础要求,裁决的完整性也很重要,因为这体现了裁决是否具有说服力,前后内容或者说理等是否具有一致性。对此,把握好案件准据法是关键。
(一) 把握好准据法
无论是涉外仲裁,还是国际仲裁,仲裁裁决都可能会涉及复杂的准据法。笔者曾代理一起国际仲裁案件,仲裁地是在新加坡,双方当事人为中国企业和阿曼苏丹国(以下简称阿曼)企业。当时笔者代理中国企业作为申请人一方提请仲裁后,阿曼企业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阿曼法,涉案合同还未生效,因此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也并未生效。对方代理律师提出这个问题以后,双方建议仲裁庭首先就仲裁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也就是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先进行审理。在审理中会涉及根据阿曼的法律,合同及仲裁协议是否生效的问题。所以在处理国际仲裁案件的时候,会涉及仲裁协议准据法或者合同有效与否的法律问题,这个法律问题并不仅是合同的准据法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准据法不明确,就可能就会涉及合同实体方面准据法的问题。仲裁员在涉外裁决中必须要把这方面的问题梳理清楚,且不能在逻辑方面存在问题。
(二) 纳入少数意见
裁决中少数意见的问题,体现的是各个仲裁机构对仲裁理念的理解深度问题。在充分尊重仲裁庭每一位仲裁员的意见,且仲裁庭已进行了完整、有效、多次合议的情况下,如果仲裁庭仍然就仲裁结果达不成一致,那充分尊重少数意见也是非常重要的。从提高裁决公信力的角度讲,应该鼓励少数意见的仲裁员提供少数的意见。
四、行文格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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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推文篇幅所限,完整原文及深度解析详见《释法说理 —— 仲裁裁决文书制作》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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