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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国仲瞰见丨关于仲裁裁决文书写作的一些思考
作者:蔡先国,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本文精选自《释法说理——仲裁裁决文书制作》(王雪林、王帅主编,法律出版社)。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国际公认并广泛采用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因其自愿性、专业性、快捷性、保密性、独立性、强制性等特点,在国内也为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所熟悉和选择。仲裁对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仲裁裁决文书是仲裁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仲裁程序的最终产品,其质量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它的好坏对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重要性不容小觑。笔者结合自身审理仲裁案件和制作裁决文书的经历,浅谈一些对仲裁裁决文书写作的不成熟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正确认识仲裁权的准司法权性质,追求仲裁裁决的三个效果
仲裁虽然是一种行业性的民间活动,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仲裁权具有准司法权性质。而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虽然保证了仲裁的便捷高效性,但也增加了纠错成本和难度,一旦裁决出现问题,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份裁决可能决定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企业的命运,所以仲裁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以强烈的责任感去从事仲裁工作,做到不为名利、中立无私,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仲裁员和法官一样,是个厚积薄发的职业,需要仲裁员具有渊博的知识、人生的历练、司法的经验,积累越多对是非曲直的判断和公平公正的把握就越是精准。这就要求仲裁员要在每个案件当中运用所学所长去研究和准确判断案件的请求权基础,要根据请求权基础去深入研究和学习法律规定,不能拘泥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还要学习如何理解与适用各项规定,学习法律制定的立法本意和目的以及参考现行的司法裁判精神,并深入研究相关案例,包括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等,深刻理解案例的裁判思路和逻辑,才有可能全面把握并作出较为公正的裁决。
笔者在审理案件和撰写裁决时,非常关注三个效果,即庭审效果、裁决效果和社会效果。一份好的仲裁裁决的形成就是要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虽然在一个案件中三个效果往往很难统一,但是笔者一直将其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奋斗的方向。
关于庭审效果,庭审是仲裁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庭审效果好,一方面需要仲裁员的庭前准备做得足够充分。仲裁员在庭前要详细阅卷,全面掌握案情,这样才能在正式开庭的时候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在阅卷时,围绕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申请人一方的请求权基础,适用的法律及相应法律规定的要件等问题,对案件材料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研判,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事实存在遗漏、争议或疑点的情况,拟定询问提纲,归纳争议焦点。只有这样,在正式庭审时才可以做到精准发问,使庭审有针对性,既保证了庭审效率,还能通过庭审尽可能完整地了解案件的全貌,尽可能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并且,如果仲裁员对案情了然于胸、自信从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增强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任,否则在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时,如果没有事先做好准备,在开庭时很可能无法做到有的放矢,有时甚至还会给当事人留下不负责任的印象,随后在草拟仲裁裁决文书时如果发现有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很可能要重新组织开庭或者询问,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仲裁效率和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需要仲裁员对庭审各个阶段的工作能够做到有效把控,在庭审中能够敏锐地对庭前当事人未举证阐述,但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新事实予以及时关注,并不厌其烦地深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要充分发挥仲裁庭对庭审活动的引导作用,开展高效的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对并非该案审理的法律关系或并非法律问题的阐述要适时地制止和引导)。当然,上述工作需要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高度集中精力,并记录每个阶段双方的辩诉观点,这一点在案情较为复杂的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尤为重要,对仲裁员而言也是一场不小的考验。
关于裁决效果,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仲裁员的价值判断。利益衡平不存在绝对标准,相较于法律的运用,利益衡平要复杂得多。裁决结果和法院判决一样,不仅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对当事人甚至案外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个人很赞同一位法学教授的观点,职业法律人的操守和雄心,就是得出使内心踏实的、最妥当的裁判结论。在复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需要仲裁员在关注当事人主张和意见的同时,又要逃离和置身在双方争议之外,从宏观判断法律关系、司法精神、社会价值导向,继而得出一个恰当的裁决结论。
关于社会效果,笔者很赞同这样一句话:“坚信法律能够解决问题,坚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一定能够找到最妥当的方案解决问题,坚信如果裁判结论背离伦理常情,正义公平价值观,那一定是把法律适用错了,裁判方案应重新思考,再推敲。”也就是说,仲裁员既要关注自己内心对事实的感知,也要对行为进行常理判断,还要结合其他社会经验,并衡量法律规定与善良风俗、诚信原则、合理义务、显失公平等之间的关系,才能形成内心确信和判断,才能让裁决做到公平公正,并经得起考验。笔者认为,在复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尤其需要在对法律适用理解的同时进行价值取舍和判断,既不拘泥于法律的规定,又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兼顾社会价值导向,这也是司法裁判精神的追求。
二、运用法律思维建立裁决逻辑,充分释法说理
关于裁决文书的写作,最重要的莫过于释法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2条提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要释明法理,要讲明情理,要讲究文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第3条提到,要增强判案的说理性,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笔者认为这也应当是仲裁裁决文书写作的要求。仲裁裁决文书作为向仲裁当事人呈现仲裁结果的文件,其说理部分是使当事人认可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之一,要做到让当事人看得明白,胜败皆服是制作裁决文书的主要目标。如果裁决文书只是简单地列出裁决依据的法条就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但对于裁决结论所依据的逻辑基础、仲裁员的裁决论证过程语焉不详,当事人必然难以接受。因此,为了促进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增强仲裁的公信力和彰显仲裁的专业性,增强裁决文书说理至关重要。好的释法说理要求思路清晰、简明扼要、说理透彻,这就要求仲裁员必须形成清晰完整的裁决逻辑,并以此为基础展开释法说理。裁决文书中对事实的分析及对裁决结果的阐述,就是仲裁员对案件的裁决思路,仲裁员在对裁决思路进行整合后,形成裁决逻辑,然后在裁决文书中围绕一条明确的主线展开论述,或按时间顺序围绕争议点逐一进行说理,或采用夹叙夹议、论驳兼济的方式进行说理,将相关信息进行呈现。
笔者理解的法律思维就是在仲裁活动中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过程。这种思维区别于立法者思维,立法者思维建立在普适性的规则上,而我们面对和需要的逻辑是着重于个案的思维,这种思维会覆盖纠纷解决的每一个环节,直到裁决作出。
(一)法律思维的建立主要形成于两个阶段,一个是庭审阶段,另一个是裁决阶段
1.庭审阶段
庭审阶段大都是经验性思维的阶段,以笔者曾经审理的一宗土地租赁合同案件为例,初拿到案件材料阅卷后发现以下一些异常之处:第一,租赁协议签订的形式不规范,案涉协议中加盖的被申请人印章非常模糊,此外,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经办人的签字;第二,从协议内容上看,案涉协议约定出租的场地有十余亩,每亩年租金几万元,租期为3年,即协议项下总租金逾200万元,并非小额协议,但协议内容仅有7条,全文不足200字,且未约定土地租赁合同一般应具备的包括土地四至、土地性质和用途、土地交付时间和方式等重要内容,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第三,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任何协议履行的证据材料佐证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笔者就该交易的真实性产生极大疑义,据此,笔者设计了庭审中的一连串发问,包括被申请人承租土地的用途、是否有实际交付的手续和证明、土地现状及实际使用人是谁、合同为何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为何土地有用途限制但没有任何约定和说明等诸多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的疑点,庭审时申请人对此均无法作出明确且合理的解释。通过庭审发问,进一步证实了笔者的内心确信。从这里也可以体现出要求仲裁员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擅长的专业领域的必要性,因为在一些案件中要凭借仲裁员对社会生活的一些经验来对案件作出一些判断。在审阅案件材料后形成的第一印象,是对案件性质和事实的初判断或称基本判断,而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员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言辞、举止去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真实程度,以及请求权基础等基本法律问题,同时,通过证据的展示,再排除一些怀疑,使自己内心确信判断的正确性,因此,是否开庭审理或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对案件判断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2.裁决阶段
裁决阶段则是仲裁员对事实进行判断、运用法律及说理技巧的阶段。笔者在上述租赁案件的裁决文书写作中的另一个自我突破是,因为内心无法确信和支持申请人关于租赁合同真实的意见,所以在裁决写作的过程中摒弃了此前裁决文书在仲裁庭意见部分进行说理的一般做法,将笔者的逻辑推理过程反映、前置在仲裁庭对双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上。在全案质证认证完成后,在事实查明部分,简明扼要地以一句话概括仲裁庭的意见,即“根据上述确认真实性的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仲裁庭未查明申请人有向被申请人租赁案涉场地的法律事实”。运用这样的说理技巧,笔者得以在“仲裁庭意见”部分,虽简化却不失力度地阐述了仲裁庭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所依据客观事实的否定性意见。
笔者认为,裁决阶段的法律逻辑就是通过在证据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反复地思考和排除,最后结合法律规定得出高度盖然性结论。很多案件可能无法还原探明完整的事实真相,但是通过论证可以无限地接近真相,这可能需要一个三段论的论证过程,以及自我怀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仲裁员要区分案件事实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以及主要矛盾的次要方面,过滤与解决争议无关的部分事实,运用好证据规则,通过法律思维对证据进行辨别和审查,进而对案件事实做出准确认定和恰当阐述,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表达叙述向当事人证明其得出结论的合理性,做好裁决理由的论证。裁决说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展开,有针对性地进行文书说理,应在裁决文书中针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部分,将若干法律规范等抽象概念进行细化,对应地运用于当事人所描述的案情中去,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规范要结合个案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适用,这样才能将案情和引用的法条以及裁决理由充分结合。如此一来,不仅突出了文书的个案性,还会使当事人更为深刻地理解其中的法律适用。在此过程中,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推理和证成可能会涉及仲裁员个人的价值判断,此判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这部分内容书写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还原案件认定、推理和证成的过程,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看到仲裁员的裁决方向。
笔者认同,法律如果想要受人尊重就必须提出理由,法律论证如果要被人接受也必须符合逻辑规范,这样的裁决才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信服。
(二)法律思维并不以裁决文书的长短为标准
裁决文书无论长短,均要言之成理,符合逻辑。笔者在裁决写作的过程中也曾查阅过不少法院类案判例,深有体会的是,不是长的判决书就是说理的判决书,有些判决书没有对证据认证的过程或者结论推理的过程进行有效展示,更多的可能是在罗列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但是,在一些经典或者指导案例中,法官的思维过程会有完整呈现,笔者在写作裁决文书时,有时也会借鉴一些法院判决书中的经典语句。例如,在某宗租赁案中,在被申请人前后两个法定代表人都有可能持有真实印章的情况下,无法判断租赁事实是否为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类案判决,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印章的真实性是否必然证明合意的真实性进行分析说理,解决了该案中关于印章真实与交易真实可能相互矛盾的审理困境,并据此综合全案事实,在具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作出“仲裁庭未查明申请人有向被申请人出租案涉场地的法律事实”的意见。
笔者认为,在裁决文书制作过程中,特别是针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利用大数据和类案检索,参考、引用一些经典或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思路和说理逻辑是有必要的。法律是一门社会应用学科,仲裁员制作裁决文书也不能闭门造车,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大家的成熟理论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的观点完全可以作为参考,引用、充实到裁决的说理和论证中去。通过学习法官在其中展现的法律思维以及推导逻辑,能够帮助我们充分说明裁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关于裁决文书表述规范性的问题
(一)裁决表述务求精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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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推文篇幅所限,完整原文及深度解析详见《释法说理 —— 仲裁裁决文书制作》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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