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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理论 | 黄进: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来源:中国法学 发布时间:2026-02-26 14:40


黄进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截至2025年8月,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委员会,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9万多亿元,受案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运用仲裁解决商事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仲裁大国。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关键阶段,正在法治轨道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这对我国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良善的仲裁制度与国际化的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经贸投资争端、塑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必备要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由此可见,健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特别是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深刻把握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深刻把握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对于明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方向,认清国际商事仲裁规律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当前,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至少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审视:

第一,认清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人本化趋势,坚持以人为本。这是仲裁的根本立场。从仲裁的视角来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当事人为本、以仲裁员为本。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尊重仲裁员的独立性、专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亲和力强、彼此信赖、平等有序的人文仲裁氛围。当事人寻求仲裁,其根本目的在于化解其纠纷,而牢牢依靠高素质的仲裁员公正高效地为当事人定分止争,就是仲裁人本化的最佳体现。

第二,认清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现代化趋势,追求与时俱进。这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对仲裁发展的要求。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既要追随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也要基于自己国情打造中国特色。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涵盖了硬件与软件两方面的现代化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软实力的提升可能是仲裁业界更需要着力把握并加强投入的重点,其中包括仲裁队伍的法治观念、仲裁理念、仲裁制度、仲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通过努力创造与现代商业文明和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商事仲裁文明,形成全社会认可仲裁、信任仲裁、选择仲裁的良好氛围。

第三,认清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开拓国际视野。仲裁是世界法学法律界共识度最高的领域。我国仲裁需要国际化,但国际化不是全盘西化,也不是机械地照抄照搬、简单移植复制他国经验,而是强调我国仲裁要具有开放意识、国际视野、世界眼光、全球胸怀,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汲取人类一切优秀的仲裁文明成果。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对标世界先进水平,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引入国际上先进的、通行的仲裁制度与理念,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的深化改革与创新发展,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让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优选地和目的地,推进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更加广泛地承认与执行。

第四,认清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本土化趋势,发扬本土特色。仲裁究竟是走国际化还是走本土化的发展道路一直是广受关注的命题,但二者并非相斥的关系。仲裁的国际化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必定是发展方向和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也要同仲裁的本土化结合起来考量。而本土化不是地方化,它与封闭的地域观念、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狭隘的民粹主义是格格不入的。它意味着从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扎根中国大地开展和发展仲裁,注重总结和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创造并总结我国自己的成功实践经验,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第五,认清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融通化趋势,探索融合共生。融通,不仅要融合,而且要通达。在争议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值得关注的法律范畴。例如,争议预防与争议解决、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涉外仲裁与非涉外仲裁、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等,亟需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分析这些与仲裁相关联的法律范畴相互之间的关系,既保持仲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发挥其特长和优势,又积极探索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成就,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融通发展、融合发展。同时,在仲裁界,构建和谐共生、和而不同、合作共进的仲裁共同体或仲裁命运共同体,是值得仲裁理论与实务界持续思考的命题。

第六,认清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数字化趋势,强化科技赋能。人类社会发展大致可分为农耕社会和工业社会两大阶段。在工业社会阶段,人类经历了四次工业革命,当今世界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窗口期。就现状而言,我国仲裁还处于信息时代,远没有进入人工智能时代,而且信息化的整体水平还不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但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对仲裁借助科技赋能实现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加强仲裁管理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仲裁行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和在线服务能力。同时,大力发展在线仲裁、智慧仲裁,探索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相关的新型争议,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强在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即“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在线调解”之间的有机衔接。


二、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历史缘起和重大意义


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建设具有高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提升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服务水平。明确提出推动将北京市打造成为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将上海市打造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将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打造成为联动香港和澳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将海南省打造成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按照试点方案规划,到2025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任务,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初具规模。

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不仅是我国仲裁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是我国仲裁制度现代化的显著标志。探讨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中心建设这一命题,首先需明确何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目前,伦敦、巴黎、斯德哥尔摩、纽约、海牙、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可称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而这些地方之所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其一,商事活动频繁,商事交易体量巨大,营商环境优良。这是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经济基础。其二,仲裁法制完备,法治体系健全,法治环境优良。这是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法治保障。其三,一流的仲裁机构、一流的仲裁员队伍、一流的仲裁管理服务、一流的仲裁质量和水平,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行不悖、相得益彰。这是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品牌IP,彰显出仲裁领域的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其四,仲裁理念先进、深入商界人心。社会各界尤其是法院对仲裁既充满信心、充分信任、坚定支持,又依法规制、适度监督,保证仲裁事业行稳致远、兴旺发达。这是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社会环境。其五,被公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优选地。当事人不仅愿意并优先选择这里的仲裁机构裁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也倾向于将其约定为仲裁地,大量有重大影响的商事争议案件到这个地方仲裁,逐渐展示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实效成果。因此,要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

对于我国而言,加快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意义重大。一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点,更有基于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因此,要谋求通过协商、仲裁、调解和诉讼等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建立现代化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机构。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已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然选择。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包含仲裁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既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短板,亟需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三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而法治本身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良的以仲裁、调解、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是营商环境的基础设施。世界银行近期公布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一个新变化就是将争议解决列为一级指标,进一步强调了争议解决对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强化国际商事争议的预防与解决成为刚需,加快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自不待言。

三、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路径方法

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必须聚焦重点、抓住关键。

第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在当前阶段,尤其要统筹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同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一主张,正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一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是联系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桥梁和纽带。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以法治元素为核心,健全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如何适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法律制度),完善高效的涉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构建一流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因此,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既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实际行动,也是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的重要举措。

第二,通过我国《仲裁法》的修订,进一步实现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仲裁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关键在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因此,现代化和国际化是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强调的是立足中国实际,与时俱进,而商事仲裁国际化强调的是“世界眼光”“国际视野”“全球胸怀”。2019年4月,中央两办专门出台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总结我国仲裁实践,借鉴国际仲裁有益经验,研究修改《仲裁法》。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仲裁法》的修订。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由此可见,《仲裁法》的修订过程是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过程,为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夯实了制度基础。

第三,建设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支撑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历史发展到今天,在我国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不仅可能而且可行。2025年由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学院(QMUL)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联合发布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地依次是:伦敦(34%)、新加坡(31%)、中国香港(31%)、北京(20%)和巴黎(19%)。北京从2021年的全球并列第六位首度上升至第四位。与此同时,深圳(19%)紧随巴黎之后位列第六,上海(11%)位列第八,广州位列第十一。中国内地北京、上海、深圳三大一线城市集体进入全球前十,充分证明了我国作为仲裁优选地和目的地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尽管我们离全球最受欢迎的国际仲裁地和仲裁机构还有距离,但只要我们加快完善仲裁法治体系,以建设更加现代化、国际化的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持续深耕与拓展,着力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创新纠纷解决服务、开展国际仲裁交流与合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国际一流的仲裁服务,特别是要在“司法机关对仲裁提供更大的支持”“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及“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等方面下功夫,就完全可以实现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目标。

第四,坚持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融合发展。仲裁是与协商、调解、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联系、互为支撑的,也需要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支持配合。如果一个地方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那么这个地方一定是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一定是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因此,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要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协调发展、协同创新。

第五,强化国际仲裁人才培养。“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国际仲裁人才是开展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支撑。强化国际仲裁人才培养,关键在于着力推进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仲裁法学科专业建设。仲裁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我们主要重视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内的诉讼法,对同属争议解决程序法的仲裁法、调解法和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法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中重要意义的认识相对不足。要培养高素质的仲裁人才,就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仲裁法学科专业建设是仲裁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通过建立健全仲裁法学学科体系,将仲裁法、调解法确立为与三大诉讼法并行、同等重要的程序法学科,国际仲裁人才培养工作便可抓住主线、带动全局。二是强化仲裁法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仲裁法学科专业教师是国际仲裁人才培养的主力军,若不能有效激发其教学热情与专业主动性,国际仲裁人才培养便易流于空谈。三是深化国际仲裁实习实践教学。通过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积极将仲裁机构等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执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以及国际组织等在国际仲裁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共同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


来源:《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