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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理论 | 黄进:通过调解有效化解涉外商事海事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6-05-1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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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对外开放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日趋复杂。传统诉讼存在跨境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难以满足当事人高效柔性实质解纷需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和合”理念融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既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涉外司法领域的创新实践总结,也是中国特色多元解纷机制成效的集中展示,更为全球商事争端解决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一、调解契合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特质,

彰显高效解纷优势


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具有鲜明的行业性、专业性与国际性,往往伴随跨境主体、跨境标的、跨境法律事实等复杂要素,且当事人多为商事主体,核心诉求不仅要厘清事实和法律责任,更在于维护商业信誉、维系合作关系、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作为以自愿为基础、以协商为路径、以共识为本质、以共赢为目标的非诉讼解纷方式,与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内在特质高度契合,能够有效助力司法诉讼,实现纠纷化解效率与效果的双重优化。


从效率维度看,涉外诉讼常受跨境送达、域外取证、外国法查明等程序掣肘,审理周期漫长,易造成船期延误、货物贬值、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案例五叶某与陈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中,厦门海事法院秉持“数据快传送、船舶少滞留”理念,依托数字法院线上线下同步调解,24小时内完成联动扣押、异地登轮、双方和解、解除保全等流程,高效化解4000余万元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对航运经营的影响,充分彰显调解契合商事主体“时间就是效益”的核心诉求。


从效果维度看,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沟通疏导找准利益平衡点,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率更高。在案例四也门籍商人哈某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创新“促、评、鉴”并行“双调解”机制,以司法鉴定固定专业事实,由也门籍调解员促进沟通弥合差异、中国籍调解员评估风险形成合理预期,在兼顾公正与效率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从成本维度看,涉外诉讼涉及跨境代理、公证认证、专家鉴定等高额费用,且诉讼对抗易破坏商业信任。调解简化程序、弱化对立,既节约诉讼成本,又为后续商业合作保留空间,契合中外企业长远发展利益,成为化解涉外商事纠纷的优先选择。


二、机制创新赋能调解实效,构建中国特色

涉外多元解纷范式


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的突出亮点,在于各地法院立足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特点,突破传统调解模式局限,创新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调解机制与工作方法,构建起“专业支撑、多方联动、数字赋能、规则衔接”的中国特色涉外商事海事调解体系。


(一)专业调解机制精准破解涉外商事海事纠纷难题


涉外商事海事纠纷专业性极强,从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看出,各地法院聚焦专业性痛点,构建“专业人员﹢专业规则”的调解模式,为纠纷化解提供精准专业支撑。在案例六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与葡萄牙籍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中,海口海事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联合海事局组建专业调解团队,运用“一库一网”解读国际公约与裁判规则,引导双方合理调整诉求,最终促成葡方一次性支付5万美元救助费用,快速化解纠纷,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二)多方联动机制凝聚解纷合力,突破跨境解纷壁垒


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涉及主体多元、跨境因素复杂,各地法院通过“多方联动、协同共治”,有效破解信息壁垒、沟通不畅与执行难题。一是强化“司法﹢司法”“司法﹢行政”联动。多地海事法院联合海事、边检、码头等单位建立协同机制,提升调解权威性与履行效果。案例五中,厦门海事法院跨域联动青岛海事法院及相关单位,24小时内完成“扣押—调解—解扣”全流程,创下涉外海事纠纷快速化解纪录。二是深化“境内﹢境外”联动。依托境外调解组织、外籍调解员等资源畅通跨境沟通。案例四中,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引入也门籍调解员弥合文化差异,中外调解员协同推动纠纷即时化解。三是完善“诉仲调”有机衔接。依托国际商事法庭构建“一站式”解纷平台,赋予当事人多元选择。案例三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承认促调解”促成双方和解,赔偿金额从41万余美元调至28万余美元,企业当即履行并被移出失信名单,实现互利共赢。


(三)数智赋能机制打破时空限制,适配跨境解纷需求


一方面,云上调解打破地域限制,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云上法庭实现境外当事人全程线上参与。案例三中,福州中院线上咨询外国法律专家,组织中丹当事人云端沟通,解读仲裁规则与《纽约公约》适用要点,显著降低解纷成本。另一方面,多语言服务消除沟通障碍。法院配备双语调解员及翻译力量,保障外籍当事人充分参与调解。案例六中,海口海事法院提供双语调解,依法保障葡萄牙籍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平等协商创造条件。


(四)柔性与刚性结合机制,兼顾自愿性与执行力


从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不难看出,法院在坚持调解自愿性的基础上,创新“柔性引导﹢刚性保障”机制,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确保调解协议有效履行。在柔性层面,法官与调解员秉持“如我在诉”意识,耐心释法析理、阐明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利弊、换位思考。在刚性层面,通过司法确认、履约担保、执行联动等机制强化协议效力,既彰显调解柔性优势,又消除履行难顾虑,提升调解公信力与实效性。


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服务高水平

对外开放大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批案例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稳定外资预期


在案例一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与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针对法律关系复杂、关联案件多、争议历时近十年的特点,坚持平等保护、中立协调,多次组织面对面协商,“一揽子”化解跨国纠纷,实现“一案结、多案消”,彰显调解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价值。


(二)切实维护中外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对外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


在案例二意大利籍马某父女与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外方当事人一致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采用“精准释明﹢动态协调”模式,厘清出资瑕疵、对价调整、违约责任等焦点,引导双方理性协商,最终达成卢某分期支付18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调解协议,首期款项当场履行。该案让外国当事人感受到中国司法的专业与温度,提升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三)践行国际规则与维护公序良俗,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


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生动表明,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准确援引《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参照国际航运、国际贸易惯例,确保调解结果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在争议解决中,充分尊重不同法域的法律文化与交易习惯,以公正、透明、高效的调解实践,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涉外司法的专业水准与公正形象,提升中国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助力中国建设“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