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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国仲瞰见丨仲裁文书制作之要点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6-06-15 11:26


 

作者:裴桂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重大争议解决部联席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本文精选自《释法说理——仲裁裁决文书制作》(王雪林、王帅主编,法律出版社)。

 

法律文书属于实用性文书的一种,是展现法治人才实务能力与水平的重要载体,不仅写作过程中需要讲究严谨、周密,而且需要考量其针对的受众以及不同文书特定的功能。王泽鉴先生说过“法学的训练在于写作”。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撰写法律文书是最基本的生存技能。比如起诉书、答辩书、代理意见之于律师,判决书之于法官,仲裁文书之于仲裁员,虽文书名称不同,重点不同,但均属于法律文书之一种。裁判文书是裁判的载体,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总结,是所有审判成果的结晶。可以说,撰写裁判文书是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最为基本的技能。[1]同理,仲裁文书是仲裁过程的载体和总结,仲裁的过程是仲裁员和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共同的舞台,仲裁文书则是仲裁庭还原该舞台中所有演出者状态和效果的最终呈现载体。该最终呈现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演绎周延,是否直击要害,是否流畅凝练,是否做到呈现者一气呵成、阅读者掩卷叹服,应是区分仲裁文书高下要点。笔者以为,仲裁文书完美再现仲裁全过程虽然困难,但应是所有仲裁员应有之职业追求。

下文的内容,亦是笔者作为仲裁员,在参与近300件仲裁案件审理后,从实践中逐渐摸索和提炼的尚不成熟的一些想法,期待与广大仲裁同行交流学习。下文将尝试对以下问题做出回答:在商事仲裁的既定演出模式下,仲裁文书如何精准呈现仲裁个案中各参与主体的演绎内容?如何实现文书最大限度地得到利害相关演出者的接受和认同?如何实现仲裁文书作为特定法律应用文书的使命?

一、仲裁文书需关注之维度

1.仲裁文书作为法律文书之一种,应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商事仲裁文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仲裁活动的过程并呈现结果,其基本规范要求包括:一是依法制作,即仲裁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按照《仲裁法》及所属仲裁机构的程序要求依法依规范制作,裁决书对案件的分析说理及实体处理,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是形式和表达规范,即仲裁文书制作从表现形式上必须依据仲裁机构确定的固定结构,包括程序性通知、裁决文书等,同时用语要求规范,符合应用文书“通、达、雅”的常规要求;三是具备法律效力,仲裁文书是对当事人争议作出的由法律强制力即司法公权力作为保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文书所涉机关、单位和个人均需认可和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更改,因此仲裁文书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稳定性。

2.仲裁文书作为处置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法律文书,应充分关切受众的阅读感受和理解效果

商事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包括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机构管辖的选择、对仲裁庭组成的选择,才进入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程序,由于商事仲裁的保密性要求,其仲裁过程和裁决文书除了仲裁庭和当事人,一般均处于不公开状态,因此商事仲裁文书的受众比较确定,主要是作为制作者的仲裁庭、作为程序参与者和结果承受者的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中因职责要求辅助个案程序的相关人员。仲裁庭和机构辅助人员属于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必然会在意文书质量,而文书真正的受众应该就是当事人包括代理人,所以仲裁文书最应该关注的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拿到裁决书后,是否认可文书所述事实,是否接受文书所载处理意见。笔者以为当事人关注的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文书内容是否全面反映了当事人在程序中的所有观点和表达,包括提交的证据、陈述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主张的法律依据,仲裁庭是否一一做到了回应而无遗漏,对于当事人在意的事实和观点,即使仲裁庭认为不影响裁决结果,是否同样给予了回应,或是否以兜底表述进行了覆盖。

第二,文书内容是否充分阐释了该案件处理中所涉程序安排,是否准确归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否就争议焦点给出了具有充分依据佐证的事实认定,以及充分辨法析理的论证阐述,得出的仲裁结果是否事实依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归根结底就是仲裁文书的逻辑推理、释法说理是否层次清晰、论证有据。

第三,文书文风上是否符合法律应用文书要求,文字表达是否客观、理性、凝练。其中,所谓客观,即裁决书表述的所有内容均来自当事人的主张、采信的证据或者法律规定,一词一语均中性平和、言之有据;所谓理性,是指遣词用句不能掺杂仲裁员个人情感,整个文书真正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凝练,是指用词精准、言简意赅,无闲文漫笔,做到无一字可改、无一字可加、无一字可减,要求语义解释必须单一,排除歧义,不乱用术语,减少赘字等。[2]

3.仲裁文书相较于法院裁判文书,笔者以为还应该将文书制作的理念和高度向法商融合、规则之治的方向延伸,充分体现商事仲裁的专业特色

第一,商事仲裁程序的起点是商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份文书均是对于商主体之间一项具体交易产生争议时,仲裁机构基于交易背景、交易规则从交易结果上给予的专业矫正。该矫正机制亦是对商业规则的再审视、再解读和再强调,必将对参与案件的商主体后续商业行为产生影响。

第二,商事仲裁由于其程序选择的自主性、参与仲裁主体的专业性、争议解决的保密性等特点,相较于法院裁判文书弱化了社会教化功能,而且基于仲裁员的不同专业背景、行业背景等,仲裁文书从文风、体例、规范等方面更具多元性和包容性。

二、仲裁文书制作之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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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李广宇:《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

[2] 参见韩炜:《浅谈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载微信公众号“海坛特哥”2014年4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gVAwyD7303omLQNwAQNbqQ

 


受推文篇幅所限,完整原文及深度解析详见《释法说理 —— 仲裁裁决文书制作》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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