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加强国内法治层面来说,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实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具有不可替代性;从完善涉外法治层面出发,仲裁是反映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提升仲裁制度吸引力、国际竞争力以及加快融通国际规则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的修订亦将提升仲裁制度国际化列为重要内容。仲裁国际化不仅指审理案件涉外的比例,更是一个涵盖规则兼容性、仲裁员国际性、服务网络全球性、仲裁裁决可执行性以及司法支持友好性的系统工程。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发布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指出,仲裁规则、司法支持及司法公正可及性、本地法律体系与国家仲裁法的中立性与公正性以及仲裁裁决执行率等都是影响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的关键因素。北京、上海、深圳凭借对仲裁的积极司法态度、丰富仲裁经验等因素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促进仲裁国际化发展在服务国家战略布局上亦是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助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长远制度考量。提升仲裁国际化需充分汲取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际视野,推动制度供给、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和营造友好仲裁环境等多方面持续融入国际仲裁业态,并稳步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体系演进中的话语权,推动我国仲裁全面迈向国际化。
此次《仲裁法》修订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实现多项制度突破,为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核心制度引擎。一是确立仲裁地制度。明确以“仲裁地”作为裁决籍属标准,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关键连结点上与国际通用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框架接轨,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仲裁裁决在境外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身份问题,为灵活安排开庭地提供制度依据,并有效提升了境外当事人对我国仲裁制度与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信任。二是以立法话语为仲裁机构的双向开放提供制度支持。新《仲裁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支持国内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实现了从“政策探索”到“法律保障”的跃升。三是明确在线仲裁法律效力。确立了以线上为默认方式的原则,为“全流程在线”的仲裁模式扫清了法律障碍,契合数字经济时代需求。新《仲裁法》还厘清了仲裁机构的性质与机构治理方向,在法律层面直面长期以来的实践争议,明确仲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属性,并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为机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提供制度指引和法律保障。
为提升仲裁制度吸引力,部分具有改革积极性的地区已率先对标国际仲裁先进实践,开展仲裁实践创新与规则革新探索。在地方立法上,无论是上海利用自贸区优势还是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借助特区立法权,均意在通过立法探索仲裁改革路径。如上海、深圳率先将仲裁机构非营利法人地位的规定上升至地方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地方立法话语引入仲裁地与临时仲裁制度,为临时仲裁的地方实践提供先行示范。北京出台《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大力鼓励仲裁机构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仲裁员国际化以及加强智慧仲裁建设。
仲裁机构的市场化改革与现代化治理既是参与国际仲裁竞争格局的结果,也是内在仲裁市场需求的回应。地方仲裁机构积极对标国际仲裁规则,围绕仲裁机构体制展开改革。如深圳出台《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法人治理模式。厦门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等条件相对成熟的仲裁委员会先行试点,明确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并探索打造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仲裁监督和管理机制,分散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的主导权,从而使行政权与仲裁机构实现解绑,减轻内部监督机制的行政化倾向,回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
为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各地出台多项专项支持政策,各地法院也在司法审查中坚守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司法立场。如上海、广州等地法院对涉外仲裁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和统一办理。广东省各级法院与仲裁机构建立线上裁审对接,通过线上案件信息共享提升司法审查效率。为加强对仲裁调查取证的司法支持,上海、广东等地通过多项政策文件,确立仲裁调查令制度,为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提供切实司法保障。
为响应持续深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要求,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积极推动区域仲裁发展,建立跨域仲裁合作机制。如2020年成立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通过共享专业仲裁资源与仲裁信息技术、对接仲裁服务实现跨区域庭审与仲裁程序协同。积极推动与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促进长三角仲裁机构服务一体化、国际化发展。京津冀地区在达成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充分探索机制共建,共商仲裁人才培养。粤港澳大湾区致力于联动港澳发挥不同法域制度互补优势,推行“港资港仲裁”机制,拓宽涉港涉澳企业仲裁途径,同时共建仲裁员资源共享、互认互聘机制,致力于提升仲裁相关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先行试点和推行改革的仲裁机构在仲裁国际化上的成功探索,为我国仲裁制度创新积累了大量可复制的经验。但对照国际一流仲裁体系,仲裁国际化地方实践仍在提升国际竞争能力方面存在短板。
首先,需持续增强中国仲裁规则的国际竞争力。虽然新《仲裁法》已在多项制度上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但地方机构自身的仲裁规则和管理程序的精细化、透明化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UNCITRAL仲裁规则》)等国际知名仲裁规则的深度融合尚需进一步强化。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仲裁规则品牌仍待培育,中国仲裁规则的国际知名度和规则影响力亦有较大提升空间。在仲裁规则偏好上,《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虽入选全球前五,但与排名前位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相比仍有差距。这表明中国仲裁规则的品牌建设和国际推广任重道远。
高端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亦是促进仲裁国际化的关键。高端涉外仲裁人才(包括外籍仲裁员参与审案和仲裁秘书队伍建设)存在结构性短缺问题。合格涉外仲裁人才需精通国际仲裁规则、具备出色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实务经验。目前我国这类复合型涉外仲裁人才储备不足,尤其是能够胜任国际案件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顶尖专家仍然匮乏,难以满足新《仲裁法》实施后涉外仲裁发展的需要。无论是对复合型仲裁人才的专业能力培养,还是对优秀人才的引进机制均需进一步优化。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仲裁机构面临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激烈竞争,品牌建设和国际认可度提升是长期挑战。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仲裁网络布局与品牌影响力尚处发展阶段。近年来,尽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头部仲裁机构在境外探索建立分支机构以拓展国际法律服务,深度参与国际仲裁实践,但更多地方仲裁机构的国际辐射力和品牌知名度有限,在全球仲裁市场中尚未形成普遍性的首选效应。此外,出于法律文化差异和不同法域当事人诉求差异的影响,以及国际仲裁市场认可度与仲裁规则吸引力等原因,这些海外分支机构的实际效能发挥亦有待提升。
在司法支持上,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细节仍需夯实。提升涉外司法审判质效同样关乎仲裁国际化。虽然全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率维持在极低水平,但各地法院在办理仲裁保全、调查令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等具体司法支持与协作的效率与标准上,仍有统一和提升的空间。此外,新《仲裁法》中引入和确立的多项国际性仲裁制度在落地中也可能遇到挑战。在仲裁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对调整后的仲裁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尚需适应过程,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亦可能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认识分歧。
最后,地方仲裁机构发展存在区域协同与内部竞争并存的现象。各地方仲裁机构在积极探索仲裁规则创新、增强规则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存在一定的同质化竞争倾向,如在发展目标上存在趋同、特色专业仲裁服务定位出现重叠。如何在全国层面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国际仲裁机构梯队,促进各地仲裁机构实现差异化发展,充分发挥各仲裁品牌特色,需要基于战略布局、区域定位、经济因素、仲裁成本与服务能力等因素统筹考量。
面向完善中国仲裁国际化的发展目标,以本次修法为契机,着眼未来中国仲裁制度的高质量发展与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建议从以下方面深化仲裁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
新《仲裁法》为仲裁制度开放提供了法律框架,下一步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国仲裁规则的制度引领,提升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兼容性。在地方仲裁制度创新过程中,应持续探索构建“中国标准”与“地方特色”相结合的规则体系,发挥仲裁地方立法优势,结合本地仲裁需求为仲裁制度创新作出指引和立法探索,并落实新《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以政策支持及立法话语等形式,鼓励当地主要仲裁机构全面引入或深度借鉴《UNCITRAL仲裁规则》等国际知名仲裁规则,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全面对接,充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最新趋势,增强地方仲裁规则的国际吸引力。目前司法部正着手部署实施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为进一步促进仲裁机构国际化,亦应在新《仲裁法》框架下持续深化仲裁体制改革,加快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与监管等制度的配套细则与措施,加速仲裁机构管理制度的去行政化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转型,提升仲裁公信力。
其次,为响应仲裁服务国家制度型开放的战略部署,应着力打造仲裁对外开放高地,并落实仲裁发展便利政策,聚集仲裁法律服务产业,深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推进仲裁领域的对外开放,需持续探索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最新趋势的商事仲裁制度,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本土化仲裁品牌。在建设对外合作开放高地时,应注重深化本地仲裁机构的对外交流和吸引境外仲裁机构的入驻,在开放与流动中实现仲裁产业的聚集。并从细化制度供给与加强政策创新的双重维度,提升本地仲裁发展的便利化程度。另外,亦应加强各地仲裁制度特色创新,锚定不同仲裁发展目标和差异化定位,允许地方借助自贸区、经济特区等前沿区域特点与优势,就临时仲裁、投资仲裁等特定仲裁领域开展规则试点,在准确把握各仲裁机构市场化定位的前提下,发挥各自仲裁特质和区域协同,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中国仲裁制度体系。
促进仲裁制度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仲裁生态,推动营造“司法友好”与“数字智能”协同的支撑环境,有助于助力仲裁制度进一步发展。为践行司法支持仲裁的原则与态度,应注重司法审查对仲裁的谦抑性立场,进一步增强司法审查标准的可预测性与司法审查的稳定性,持续营造良好的仲裁司法审查环境。完善仲裁程序顺利推进的司法保障工具箱,为仲裁制度提供完备的司法保障。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仲裁的数字化转型是必然面临的制度形塑,加强仲裁的智能化、数字化建设,一方面有助于通过线上自动化数据处理提升仲裁程序效率;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与仲裁制度的深度相嵌,促使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完成部分智能化、创造性仲裁工作。通过数字赋能促进各地仲裁协同发展,助力仲裁提质增效。为充分发挥仲裁制度效能,需持续深化仲裁数智化发展,进一步拓展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在仲裁制度的应用场域。同时亦应审慎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仲裁隐私安全风险与数据依赖风险,通过规则指引和伦理治理规范仲裁数智化的良性运作与发展。
培育复合型仲裁人才是助力仲裁迈向国际化的核心要素,应将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置于战略层面,并构建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一方面应加强高校仲裁学科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培育兼具专业能力与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应完善仲裁员选聘机制,拓宽聘任渠道,吸纳具有国际仲裁经验的境内外专业人士,并探索建立跨区域仲裁员共享机制。此外,还应加强仲裁秘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通过研究制定仲裁秘书推荐标准和职业规范、培训认证制度及探索建立资源共享平台,提升优秀仲裁秘书资源的流动和共享,提升仲裁服务质量。
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在国家法治顶层设计引领下,通过地方多元创新实践不断试错、总结与升华的系统工程。新《仲裁法》为这场深刻的变革注入了最根本的法治动力。未来的成功,取决于能否将法律制度的优势,通过地方灵活而务实的实践,转化为全球商事主体可感知、可信赖的仲裁服务竞争力。唯有坚持规则对接、开放合作、科技赋能和人才为本,方能使“中国仲裁”不仅成为解决中外当事人纠纷的公平场所,更成为传播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东方智慧”以及参与塑造国际仲裁新秩序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