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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理论 | 新形势下我国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现状及发展模式——以高校国际仲裁项目为例
摘要: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刻调整的背景下,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已成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培养了一大批高水平国际仲裁专家,但在语言能力、案件经验和代表性等方面较全球顶尖从业者仍有一定差距。通过对高校国际仲裁项目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目前仍面临培养模式设置不合理、双语能力发展受限、实习实训内外协同不足、就业指导与职业衔接缺位等诸多问题。参考全球知名高校国际仲裁项目办学经验,未来我国应在筑牢理想信念、完善培养体系、强化语言能力、拓展合作交流、健全职业支持等方面重点加强,加快由“仲裁大国”向“仲裁强国”的转变。 关键词:涉外仲裁人才;学科建设;课程设置;职业发展;仲裁强国
在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加速演变、国际经贸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我国正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并塑造国际规则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其作用和地位愈发凸显。培养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既是推动我国涉外仲裁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也是落实国家涉外法治战略的迫切要求。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Case LLP)联合发布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香港和北京两地同时跻身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前五名,成为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地。这对我国建设国际仲裁中心、不断扩大在亚太地区的仲裁影响力而言,是一个积极信号。不仅于此,目前,我国共有仲裁机构285家,仲裁员6万多名,其中境外仲裁员有3400多名。根据司法部的统计,五年来我国办理涉外仲裁案件1.6万件,标的额达到7300亿元,其中2024年受理4400多件、标的额近2000亿元,与202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00%和13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以下简称贸仲)、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以下简称北仲)、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以下简称上国仲)和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以下简称深国仲)发布的2024年度业务数据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趋势:四家内地机构上一年度共受理涉外案件1857件,受案金额达1584.31亿元,其中贸仲和深国仲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最多,上国仲的受案数量涨幅明显,国际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由此可见,系统性地加强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提升其专业素养与国际竞争力,不仅是满足我国涉外法律实践客观需要的现实选择,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秩序建构中话语权的战略举措。
一、当前我国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成效
新时代以来,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发展受到高度关注。2022年,司法部、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创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机制,优化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路径,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在跨境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中国涉外仲裁人才”。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出台省市内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政策及规划,尤其是在加强涉外仲裁/国际仲裁高端人才库建设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如北京已先后开展三期“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研修班;上海于2020年、2023年分两批公示“上海国际仲裁专家库”,共收录85名专家;江西省、湖南省也相继建立了“涉外仲裁高端人才库”,其他多省市同样推出涉外律师人才库等涉外人才遴选项目,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整体从业数量以及综合素质方面,我国涉外仲裁人才距离国际顶尖水平仍有一定差距。对此,本文尝试结合2024年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方专家名单(共包含30位专家,以下简称中方名单)和由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法律评级机构推荐的2025年全球最抢手仲裁员榜单(共包含54位专家,其中未包含中国籍专家,以下简称外方名单),分析我国高水平涉外仲裁从业者与全球顶尖仲裁从业者的共性特点及主要差距所在。
(一)涉外仲裁人才的教育与培养背景呈高度精英化特质
就受教育情况而言,无论是中方专家还是外方专家,其培养教育经历均呈现出向少数的顶级法学院校聚集的特点,且具有鲜明的国际化特征。这种对精英标准和国际化路径的共同追求,构成了高水平仲裁实践的普适性要求,也是中外仲裁领域专家能够参与国际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竞争的前提。
从中方名单来看,如图1所示,我国高水平涉外仲裁人员几乎均出身于中国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同时,我国一半以上专家拥有海外知名法学院的深造经历,其中不乏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宾夕法尼亚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世界顶级学府。与之相似,外方专家的教育背景也呈现出精英化趋向。从外方名单来看,如图2所示,至少15人曾就读于QS排名前10的全球顶级高校;超过14人毕业于美国“常春藤”名校。半数以上专家曾就读于顶尖高校的国际仲裁或国际争议解决相关专业,为其后续投身于仲裁实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图 1 中方专家教育背景部分统计

图 2 外方专家教育背景部分统计
可以发现,外方顶尖专家的受教育经历呈现出向极少数“枢纽性大学”的高度集中,并常伴有在多个法域的长期深造经历。相比之下,我国专家主要采用的是“国内深造+海外短期学习”模式,这种模式虽也能使其具备一定的国际化视野,但在知识体系的深度整合与跨法域适应能力方面仍有提升空间。这种差距背后的成因或根植于争议解决实践传统与法律制度的不同。究其历史,仲裁本身就是契约与意思自治的产物,在普通法系国家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和实践土壤,国际仲裁的现代化与市场化在英美法域经历了更长的时间积累,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跨国律所体系、学术交流圈与既有的仲裁名人效应。中国涉外仲裁起步相对较晚,尽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要想建立长期稳定的国际品牌、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则需要未来持续的国际实践参与及优势积累。
(二)语言能力与跨文化沟通素质是涉外仲裁人才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仲裁实务环境和潜在市场需求,国际仲裁从业者往往应具备优秀的语言能力和文化软实力。从中方名单来看,我国专家全部具备“汉语+英语”的双语能力,展现出高度一致性,但在非英语语言能力的运用上则存在明显不足,名单中仅有3位专家掌握了三门工作语言。与之相比,外方名单展现了全球顶尖专家们卓越的语言运用能力。如图3所示,英语同样是被外方专家普遍使用的工作语言,但除英语外,2/3以上的外方专家能熟练使用至少三门语言,广泛涵盖法语、西班牙语、德语、俄语等多种非英语工作语言。其中,“英语+法语”“英语+西班牙语”以及“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为外方专家基础性的工作语言组合。
这种工作语言组合背后的优势体现为,英语是全球商业、金融和法律领域的通用语言,法语是外交和国际法律规则文本的重要语言,而西班牙语则是连接拉丁美洲及其他地区的桥梁,三种语言均为联合国六大官方语言中重要的、最实用的语言,同时掌握这些语言无疑为外方专家提供了广泛的执业空间和充分的竞争力。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 of Commerce, ICC)于2025年6月发布的《争议解决统计数据》也同样印证了英语、西班牙语、法语是当前全球仲裁实践中最为核心的三种工作语言。

图 3 外方专家工作语言使用情况统计
表 1 中外专家工作语言数量对比
掌握2门语言 |
掌握3门语言 |
掌握4门语言及以上 |
|
外方专家 |
10人 |
19人 |
21人 |
中方专家 |
27人 |
3人 |
/ |
语言作为文化的载体,多语言能力不仅关乎庭审陈述与辩论,更决定了仲裁从业者能否有效进入非英语语境的专业群体。与外方专家在语言使用能力方面的客观差距,可能影响我国从业人员进入以法语、西班牙语为重要工作语言的法律市场,以及在处理拉美和非洲法语区国家的复杂案件时对当地法律文化的理解。结合贸仲和上国仲2024年度公开的业务数据来看,我国仲裁机构采用非中文语言处理的国际仲裁案件相当有限,与全球头部仲裁机构仍有差距。这种语言局限性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持续建设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更需培养掌握更多语种的涉外人才。
(三)涉外仲裁人才往往具备丰富多元的从业经验
仲裁作为当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性。在仲裁实务经验与案件类型分布上,中外专家都具有“跨机构、多机制、跨领域”的从业经历,大都有在ICC、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Disputes,ICSID)、伦敦国际仲裁院(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Court of Arbitration,PCA)等多家全球知名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法律代理人员、专家证人及仲裁庭秘书的经验,但经比较不难发现,外方专家整体执业的国际化程度更高,通常具备在多个法域执业的资格与经验;而中方专家更加侧重区域内的实务经验积累,尽管近年来其参与ICC、LCIA、SIAC、HKIAC等机构的国际仲裁案件的比例在上升,但执业重心仍更多集中于贸仲、北仲、深国仲等我国内地仲裁机构。
此外,与外方专家的案件经验相比,中方专家虽然在跨境商业仲裁、企业合规、并购争端等领域同样经验丰富,但在以国家为一方的仲裁实践中的代表与任命频率较低,这也导致我国涉外仲裁从业者在涉国家争端类案件方面的实务经验相对欠缺。以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仲裁实践为例,截至目前,我国作为ICSID当事方的案件共有21件(在不考虑我国投资者依靠其海外子公司主张投资条约保护的情况下),其中我国当事人作为申请方的有15例,我国作为被申请方的有6例。但我国本土仲裁人才仅在7例我国作为当事方的案件中作为代理人参与其中,且21例案件均未指定中国籍仲裁员参与审理。可见,我国涉外仲裁从业人员在参与涉国家争端案件时,仍有较大的经验缺口与被选任劣势。
二、我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突出问题——以高校国际仲裁项目为例
在我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中,高校是人才培养的起点。2022年8月,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国际仲裁培养项目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选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0所高校,会同全国20家仲裁机构,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国际仲裁项目)。从两部门提供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来看,该项目设置三年招生期限,并对培养方式、培养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培养方式上,该项目对培养院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的整体资质都提出了极高要求,突出强调“高校+行业”“境内+境外”的培养机制,尽可能发挥院校区域内仲裁实践资源与高校教学资源的协同作用。在培养内容上,课程设置基本采用“学位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强化模块课”三层架构,同时设置独立的实训类课程,提供了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模拟仲裁等多种实训课程,并要求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习。
而在招生条件的设置上,从多所开设国际仲裁项目的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来看,该项目对学生的外语能力要求较高,不过多数招生简章并未以具体分数明确学生的语言能力应达到何种标准。在专业背景要求上,高校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部分高校的国际仲裁项目仅招收法学本科学生,也有高校在该项目办学中兼收法学本科与非法学本科学生。因而从整体上看,除对学生的外语能力有更高要求外,目前高校国际仲裁项目仍较多参照普通方向法律硕士的招生标准选拔学生,这也或许是出于新项目办学时可供参照的标准相对有限,且需要尽可能扩大生源覆盖面的考量。
基于此,本文通过查阅高校官网信息、致电招生办公室、校友访谈等途径,尝试对国际仲裁项目两届办学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表 2 开设国际仲裁项目的受访高校培养方案学分设置情况统计
地域区位 |
受访高校 |
总学分(≥) |
课程设置学分(≥) |
实践教学与训练学分 (≥) |
北京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82学分 |
73学分 |
18学分 |
中国人民大学 |
79学分 |
61学分 |
18学分 |
|
中国政法大学 |
77学分 |
52学分 |
20学分 |
|
上海 |
上海政法学院 |
79学分 |
55学分 |
19学分 |
华东政法大学 |
77学分 |
53学分 |
19学分 |
|
复旦大学 |
76学分 |
52学分 |
19学分 |
|
广东 |
深圳大学 |
79.5学分 |
54学分 |
19学分 |
中山大学 |
79学分 |
55学分 |
19学分 |
(一)课程安排存在结构性错配
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性,纵观国内外顶尖仲裁从业者,无一例外具有优秀的思辨能力和表达互动能力。然而,从与多名校友的访谈中可以发现,尽管目前其培养计划中普遍设置了理论学习类课程与实务类课程,但在授课方式上与普通方向的教学模式相差无几,课堂仍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通过课前或课上阅读教师发放的学习材料,在课后完成由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或在课前准备汇报材料,在课上进行课堂展示。这种教学模式仍然以教师的单向输出为主,学生的参与度比较有限,即使是有案例汇报、课堂展示这种看似互动性的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深入的讨论与批判性思维的碰撞。
而进一步从校内与校外协同培养的效果来看,目前北京、上海及广东地区的多所高校均与本区域内仲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开展联合培养工作,由多位资深仲裁员、涉外律师担任实务课程讲师,为学生开拓视野、了解国际仲裁实践中的前沿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然而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校外实务专家授课频率较低,以广东某高校为例,其开设的《资本市场专题》《国际商事规则》等实务课由多位校外专家参与授课,但每位专家基本仅授课一次,下一次课便由其他专家接力进行,课程性质更接近专题讲座,致使整门课程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另一方面,校外仲裁实务专家在授课过程中往往更侧重于对自身执业经验的分享,所选取的案例多来自其承办或参与的案件,但部分案例涉及过于专业的领域,对于从未接触过相关领域的学生而言,理解门槛极高,其难以快速理解案件背后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进而影响其对案件整体脉络的把握与法律适用的理解深度。
同时,高校国际仲裁项目授课内容的广泛性、前沿性也应得到进一步关注。根据多位受访者反馈,当前大部分高校国际仲裁方向的课程设置仍主要参照《指导性培养方案》所列课程示范,集中于常规商事仲裁、投资仲裁领域规则与案例的教学,对于新兴领域如数字治理、数据跨境流动、人工智能(AI)应用等涉及较少,这种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对国际仲裁未来发展趋势的敏感度与应对能力。而在区域特色资源的利用上,部分高校所在地虽设有自贸区或跨境金融试验区,其却并未系统设置如《自贸区仲裁机制探索》《跨境金融争议解决实务》等特色课程;或即使设置了特色课程,也未能真正实施。
(二)专业型仲裁培养资源供给有待丰富
对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对国内外仲裁案例和规则的学习。目前,高校图书馆提供的数据库资源是学生除课堂教学、专业讲座以外,自主学习获取仲裁实务信息的主要途径。但从20所高校购买的法学学科数据库情况来看,除了中国知网外,中文数据库主要为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外文数据库则更多是Heinonline、LexisNexis和Westlaw等。此类数据库虽然覆盖广泛、内容丰富,却并不能完全满足获取仲裁实务信息的专业化需求,尤其是涉及国际仲裁案例、裁决书、程序规则等方面的资源相对零散,也比较匮乏。在这种情况下,若能提供专业型仲裁数据库资源,将有助于学生更加高效、系统地获取高质量的仲裁案例和前沿研究。以当前全球范围内最具权威性的仲裁数据库Kluwer Arbitration和Jus Mundi为例,其内容涵盖大量具有较强时效性的国际仲裁案例、条约文本及权威专家分析评述。学生如若能够访问这些资源,将在国际仲裁信息中获取,尤其是案例学习中获得较大便利。但目前20所高校中,开通Kluwer Arbitration数据库的也仅有14所高校,尚未实现完全覆盖;而Jus Mundi数据库的购入情况则更加有限,当前全国范围内也仅有中国人民大学、外交学院、中山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深圳大学城区域内高校开通了该数据库的正式权限。因此,为国际仲裁方向学生的培养提供更加专业、系统的资源支持是摆在高校面前的紧迫现实。
(三)双语培养教学模式实际效果参差不齐
从开设国际仲裁项目高校各自发布的具体培养计划来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将双语教学纳入了其课程体系,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参差不齐,以至于学生的收获和体验截然不同。以上海三所高校的受访者意见为例,其中一所高校的学生表示,双语教学在其所选课程中非常普遍,纯英文的课堂教学、课后作业、案例模拟、结课考核占比很高,对学生的外语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也能在这种英文教学环境下了解语言表达逻辑和文化差异。而另外两所高校的学生则反映,双语教学仅占课程内容的一小部分,多数情况下仍以中文授课为主,对学生语言能力要求并不高,甚至有些双语课程因为学生接受度较低而最终改由中文讲授。北京两所高校的受访者对各自学校双语教学情况的反映也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双语课堂占比及考核模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如何真正发挥双语教学的实际作用,使学生能够运用外语进行专业学习和思考,进而提升其跨文化沟通与实务操作能力,需要高校进一步完善双语课堂的整体设计。
(四)实习实训范围及协同培养水平有待加强
国际仲裁项目主要依赖本区域范围内实务资源开展实习合作。例如,北京地区高校与贸仲、北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存在密切的培养合作关系,上海地区高校与上仲、上国仲、贸仲上海分会等机构建立了实习合作,广东地区高校学生则主要前往深国仲、贸仲华南分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机构参与实习。这种区域内合作培养模式,一方面能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机会;但另一方面,各地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可调动的资源与探索的深度与广度各不相同,培养的方向与方式也存在差异,这会导致实际培养成效受制于本地区的仲裁机构水平。此外,多数高校尚未与全球顶尖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学生的实习地域范围仍以国内或本地区为主,难以亲身参与一线学习国际仲裁实践,因此协同培养的水平有待提高。
(五)就业指导与校友网络的支持不足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最终目的在于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然而,受限于国际仲裁项目开设时间短、第一届入校学生尚未毕业的客观现实,高校尚未建立起对该项目毕业生就业去向的追踪和反馈机制,因而暂无法提供客观的数据支撑和优化方案。但基于校内与校外的联合培养模式,高校完全可以从合作单位处获取相应的岗位招聘信息和人才需求清单,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实习资源,减少信息获取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另一个突出问题表现为,当前涉外仲裁人才校内培养与从业转化的通道并未实现完全畅通,2/3以上的受访者表示,自己身边同学未来无意从事涉外争议解决相关工作,更倾向于考取公务员或从事传统律师业务;即使是对该领域怀有浓厚兴趣的学生,也未将此当作唯一的选择。
这种情况反映的深层问题在于,我国对包含涉外仲裁人才在内的涉外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与高校学生毕业生的竞争力培养并不契合。涉外法治人才的就业核心竞争力在于其较优秀的外语能力和涉外法律问题解决能力,而国际仲裁项目的学生绝大多数均来自我国知名的专业性或综合性法学院校,其综合素质较平均水准而言本就具有较高竞争力。但这种竞争力在对口岗位的就业招聘中往往会受制于用人单位的特定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职业供需错配。一方面,对口单位每年的岗位数量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该机构在特定阶段的需求。以贸仲为例,其2021年至2025年连续五年的招聘公告中,仲裁秘书岗位招聘人数分别是10人、20人(含两轮招聘公告)、17人、28人和23人(含两轮招聘公告);另一方面,许多跨境争议解决和国际仲裁领域知名律所往往要求招聘者须具备4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有国际律所的国际仲裁团队工作经验者优先。但对毕业生而言,其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招聘单位的要求;即使具备在意向单位的实习经历,获得留用的机会也相当有限。因此,毕业学生难以将校内所学所用第一时间投入我国的涉外仲裁实践工作中,可能导致该领域人才的能力转化与留用效率大打折扣。
三、域外高校国际仲裁人才培养的模式比较
我国涉外仲裁事业起步较晚,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向全球范围内成熟的国际仲裁项目汲取经验。为此,本文综合考虑QS世界大学排名、LLM Guide推荐、U.S.News排名,以及域外高校开设的国际争议解决/国际仲裁项目特色等因素,选取了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日内瓦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四所在国际仲裁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高校,与我国高校国际仲裁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国内外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共性和差异。
(一)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建立校内外紧密合作关系
开设全球顶尖仲裁或争议解决项目的高校无一例外坐落于世界顶级的仲裁中心,并善于将区域的行业资源转化为自身的教育资源。例如,日内瓦大学注重发挥区位优势,该校所在地不仅是全球排名前五的仲裁地,也是数百个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为学生提供了便利且丰富的实习、就业机会。新加坡国立大学则充分受益于新加坡作为东西方交汇点和全球争议解决枢纽的地位,除了SIAC外,还汇聚了包括ICC、PC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在内的多家顶级国际争议解决机构的亚洲办公室。这种物理上的高度聚集也为该项目学生提供了多元的实习、交流与就业发展机会。与之相似,哥伦比亚大学也依托纽约这一全球金融与法律中心的区位优势,广泛链接国际仲裁资源,与包括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ICDR)等在内的多个国际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平台。与此相似,我国开设国际仲裁项目的高校也多依托区域内知名仲裁机构及平台,建立了校内校外协同培养机制,尤其是位于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的高校,分别与贸仲、北仲、上仲、深国仲等仲裁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培养关系,进一步印证了地缘优势是培养高水平涉外仲裁人才的关键之一。
(二)顶尖从业者深度融入课堂,实现理论与前沿实践的紧密结合
全球顶尖仲裁或争议解决项目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打造行业一线从业者教学团队,实现课程内容与行业前沿动态的紧密衔接。这种模式超越了传统的客座讲师模式,顶尖从业者不仅承担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甚至通常直接参与课程设计。从日内瓦大学国际争议解决项目法学硕士项目(LLM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MIDS)和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学院(Schoo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IA)官方网站公布的师资名单可以了解到,课程教师几乎全部由现任或曾任国际顶尖仲裁机构主席、法律顾问、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专家担任,这些专家往往会亲自参与课程的整体设置与规划,甚至其本身就是项目的发起人或核心教学团队的成员,能够将前沿、高水平的实践经验渗透到课程设计的每一个环节。相比之下,我国高校在仲裁人才的培养上尽管也高度重视校内外联合培养,建立了“双导师”的培养模式,许多实务类课程也由校外实务专家教授,但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主要体现为,校外专家们参与课程整体规划、设计比较有限,一般仅对自己课堂讲授的内容负责,大多数课程还是由校内教师承担主体授课任务。因此,在整体师资力量和实务经验的协同程度上,我国的培养模式尚待改进。
(三)以前沿理论引导仲裁实务,促进教学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全球顶尖仲裁或争议解决项目的优势不仅在于传播先进的仲裁理论与实践经验,更在于引领行业变革,并进一步以前沿实践动态反哺理论研究。伦敦玛丽女王大学SIA与伟凯律师事务所合作发布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报告通过对全球数千名公司法务、仲裁员和律师进行问卷调查,精准捕捉行业内最紧迫的议题和发展趋势,为全球仲裁机构和从业者了解行业最新动态提供了权威参考。这些基于一手数据的洞见随后被直接纳入教学模块,如《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明确提出“人工智能将改变仲裁的游戏规则”,而与人工智能前沿领域相关的《争议解决与人工智能》这一前瞻性课程也很快被纳入2025年的教学体系中。与之相比,当前我国高校国际仲裁方向的教学尚未发挥引领行业变革发展的重要作用,前沿理论研究的成果转化也存在滞后性,尤其是在人工智能、跨境数据流动等重点领域,尚未系统地设置此类“新兴领域+仲裁/争议解决”的专业课程。
(四)重视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就业指导与校友网络的长期支持
检验国际仲裁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是人才的就业和发展质量。就这一点而言,开设全球顶尖仲裁项目的高校普遍建立了职业支持与指导机制,并将庞大的校友网络转化为学生职业发展的有力资源。在就业指导方面,这些高校普遍设有专门的职业服务办公室,为学生提供从入学到毕业乃至毕业后的持续支持。例如日内瓦MIDS项目的职业服务内容就十分具体,包括职业规划、简历和求职信的修改、社交媒体形象的专业化建议、模拟面试以及面试后的复盘辅导。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则设有独立的私营部门职业办公室和公共利益/公共服务办公室,为不同职业目标的学生提供量身定制的指导,包括一对一咨询、申请材料审阅和面试准备等。
同时,在校友网络建设方面,这些高校往往建立了高度发达的校友网络或学生社群。以伦敦玛丽女王大学SIA为例,自1985年以来,SIA已培养了超过4000名仲裁专业的毕业生,遍布全球110多个国家,许多毕业生如今已在私营或公共部门成功执业。学校还专门成立了“国际仲裁学院校友及朋友协会”(AFSIA),将庞大的校友群体联系起来,为学生提供宝贵的校友资源。日内瓦MIDS的校友会则推出“导师计划”,将新生与经验丰富的校友进行匹配,提供量身定制的职业建议;同时,MIDS还十分重视通过校友网络为毕业生搭建就业桥梁,鼓励校友分享其所在律所或机构的招聘信息,并直接帮助雇佣单位选择合适的毕业生。这些全方位支持也取得了实效。根据伦敦玛丽女王大学SIA的2020/21年度毕业生去向调查,96%的比较与国际争议解决项目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毕业15个月时已经找到了全职工作或继续深造的机会。而日内瓦MIDS的毕业生去向更是覆盖了全球顶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公布的毕业生去向包括顶级律所、顶尖仲裁机构与各大国际组织。这种高质量的就业成果进一步增加了这些顶尖项目的影响力和吸引力。目前我国国际仲裁方向第一批入学的学生尚未毕业,这些做法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经验。
四、培养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的实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涉外仲裁人才作为我国参与全球争议解决、维护国家涉外利益的重要力量,对其培养应紧扣国家战略需求与行业实务痛点,以夯实基础、强化实践、畅通职业路径为抓手。为此,可以从筑牢政治立场、完善培养体系、优化课程设置、提升语言能力、搭建实践平台和深化就业衔接六个方面着手,解决当前人才培养中的学科设置、课程结构、供需错配等问题。
(一)坚定政治立场,强化理想信念教育
涉外仲裁人才的“涉外”属性,决定了其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更应当坚守国家立场、恪守职业伦理,在参与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建设、国际争议解决实践的过程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彰显我国的法治形象。加强对涉外仲裁人才的理想信念教育与职业素养培养,是应对涉外工作易受“糖衣炮弹”影响的现实需要,也是确保人才服务国家战略的核心要求。这就要求高校在育人育才伊始,应将价值观的塑造融入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
从理想信念的培育来看,其核心在于将国家战略需求与人才培养目标深度绑定,引导学生树立以专业能力服务国家需求的职业理想,避免出现“重技术、轻立场”的倾向。对此,高校可以在现有思政课程中,增设涉外法治、涉外仲裁等内容,系统阐释“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与此同时,可以邀请我国国际仲裁领域的资深从业者开展专题分享,传递在国际争议解决平台上坚守中国立场的实践经验,将宏观的理想信念融入实务经历分享之中,让学生直观地感知专业能力与国家立场的统一性。此外,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国情调研、行业实践考察等活动,帮助其了解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进一步深化对国家战略的理解,激发学生投身涉外仲裁事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从职业伦理培育来看,需要聚焦仲裁行业特有的伦理要求,构建与行业规范相适配的教育体系。仲裁作为当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核心途径,其公信力高度依赖从业者的中立性、保密性与专业性,而当前部分学生对仲裁伦理的认知较为模糊。对于这一点,高校可在既有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增设仲裁行业伦理内容,重点讲解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律师参与仲裁的诚信义务等核心规范,结合国际仲裁中因伦理违规导致裁决被撤销的反面案例,引导学生坚守不泄露案件秘密、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执业底线意识;同时通过模拟仲裁庭、伦理困境研讨等场景化形式,让学生在当事人利益输送、管辖权异议等虚拟场景中自主判断,再由实务专家结合职业仲裁员守则进行点评,帮助学生将伦理规范内化为职业素养。
(二)完善培养体系,明确培养周期与学科定位
涉外仲裁人才作为我国参与全球争议解决以及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其专业基础、综合素养的体系化程度是关键。而这些核心素养的培育往往具有长期性、渐进性特征,绝非仅靠研究生阶段的突击式培养所能达成。因此,有必要构建“时间周期+学科支撑”的双重框架,以规范化时间周期明确“何时培养”“各阶段培养什么”;以专业化学科支撑“用什么体系培养”以及“达到什么标准”。
从培养周期来看,应构建“本科—研究生—执业后”的全周期培养体系,实现早期铺垫、中期深化、长期提升。在本科阶段侧重基础铺垫,增加仲裁导论等理论课程占比,并提前筛选语言能力强、对仲裁感兴趣的生源,避免研究生阶段补基础、赶实务的双重压力。在研究生阶段应聚焦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学习,将专业实习与课程紧密衔接,更加突出课程的实务导向性,并通过优化课程的学分设置和时间分配使学生有更多机会参与仲裁实习实践工作,确保学用结合。执业后阶段则侧重持续提升,在这一方面可由高校与仲裁机构等实务部门合作,搭建涉外仲裁继续教育平台、开办培训课程以提供相应支持。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该校成立并实体化运行的仲裁研究院,推进了国家仲裁立法、全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等重点工作,为我国仲裁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了有益探索示范。
同时,在学科支撑方面,应强化我国的仲裁法学学科建设,推动仲裁学科从依附式发展转向专业化细分。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虽然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但其较一般的涉外法学、国际法学教育具有更具体的专业能力要求和更鲜明的实践导向性,而当前高校对涉外仲裁内容的教学仍主要依附于国际法学这一二级学科,且通常将其作为子部分置入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课程中,未形成系统的课程体系,尤其是在部分国际法学学科建设相对落后的高校,国际仲裁教育更是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学生或所学过于零散,或根本没有学习机会,严重影响了我国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效果。对此,结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对于国际法相关学科体系建设与学科设置的政策导向,已有专家建议进一步提升国际法学学科地位,将其设置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并将国际争端解决法(包含国际仲裁法、国际调解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诉讼法等)作为二级学科;或可采用过渡方案,在现有的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立仲裁法学二级学科,将其置于与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同等重要的地位,以此探索仲裁法学独立学科设置的可行路径。
(三)优化课程设置,突出理论基础和前沿研究
在健全培养体系与学科支撑的基础上,完善具体的涉外仲裁专业课程设置,是在校内培育阶段帮助涉外仲裁人才获取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最直接、最高效的途径。总体来看,应当坚持“基础+专业+前沿+特色”的多层次课程模式。一是在基础层面,主要体现为对学科基础的夯实与巩固,尤其是要关注对非法本学生能力的培养,例如可以开设民商事法律基础精讲课程,将民法、商法与民事诉讼法与仲裁衔接的核心内容纳入其中,帮助其更高效地、有针对性地巩固实体法与程序法基础,避免因基础薄弱导致后续学习困难。二是在专业层面,主要做好进阶式、分层式学习引导,在法学基础的培养之上,逐步开设理论提高课与专业实务课,实现学习的由浅入深。例如,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学习的核心模块,应当尽量将《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证据规则》等商事课程安排在前期开设,由学生在理解国际基本商业实践与纠纷解决架构后,再进一步学习更加复杂的金融仲裁课程、投资仲裁课程或其他建立在商事仲裁基础之上的专题性课程。三是在前沿领域,应当以适配实务需求、紧跟前沿趋势为导向。一方面,需要关注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对未来涉外仲裁行业的影响,开设“前沿动态+仲裁/争议解决”专题课程,例如聚焦跨境数据争议解决、AI训练数据合法性审查等领域,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授课,让学生了解新兴领域的法律适用难点。另一方面,我国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仍应当充分结合本国国情,关注我国仲裁领域的前沿实践与改革动态,从我国仲裁行业的整体趋势,了解我国仲裁人才应具备的特定素质,如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的重点和亮点等。四是在课程特色方面,高校需要进一步深化与本区域内实务培养机构的合作,充分挖掘区域资源优势,将地方实践资源转化为涉外仲裁课程的教学特色优势。例如,位于我国自贸区的高校可以结合区域内争议解决实践,邀请自贸区仲裁机构专家讲解“自贸区仲裁的管辖权认定”“跨境裁决的便利化执行”等实务问题,加深对区域仲裁特色实践的理解;又如,位于广东地区的高校,可以开设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特色争议解决相关课程,分析三地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和法律适用差异。
(四)提升“英语+X”语言能力,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语言是涉外仲裁人才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工具。结合当前国际仲裁实践来看,英语是基础性的、通用的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使用英文是进入国际仲裁、参与涉外法律服务实践的基本要求。然而,仅掌握英语尚不足以应对仲裁实践中越来越复杂的多语种、跨文化的沟通与协调需求。全球顶尖的国际仲裁专家很多会掌握三门以上的语言,因此,在抓牢英语能力的基础上,发展“英语+X”的多语言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英语能力强化方面,需要推动对英语从基础沟通工具向仲裁工作语言的认知转变。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但这些课程往往偏重法律文本的阅读与翻译,未能充分满足国际仲裁实践对语言应用的深度需求。对此,应在现有法律英语教学中突出仲裁专业导向,如在内容上增加高频专业术语,以及仲裁申请书、答辩状的英文范式,帮助学生建立法律英语与仲裁实务的关联认知。同时,对于一些由双语开设或者纯英文开设的涉外法治、涉外仲裁领域专业课程,应当更加重视如何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可以带领学生学习并梳理国际仲裁实践中当事方、法律代理人、仲裁员在特定类型仲裁案件中高频率使用的英文表述方式及措辞。学习和巩固英语能力的目的在于运用,因此可以更多开设双语或纯英语的实务课程,由学生在仿真实务场景中锻炼英语应用能力,而非单纯依赖词汇记忆。
在其他语种的拓展上,则需要结合实务需求聚焦关键语种,避免语种覆盖泛化。例如,可以结合当前“一带一路”争议解决需求,针对性培养关键语种能力。高校可以开设《国际仲裁关键非通用语》选修模块,选取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等主要工作语言,以及俄语、阿拉伯语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常用语种,增设选修模块课程。但也需要注意到,从零开始学习一门外语并非易事,因而需要在这类特色语言课程中有效结合我国涉外仲裁实践需要,有侧重地选取学习内容。对于这一点,可以尝试将英语作为基础和参照,设置“汉语—英语—非通用语”或“英语—非通用语”的比照式教学。例如,在用中文或英语讲授案例的同时,选取其中的部分核心概念,补充其非通用语表达方式,从而帮助学生在理解法律概念、巩固英语能力的同时,掌握多语种表达。此类课程尤其需要法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学院等单位的协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详略得当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案。
(五)完善实训支持体系,加强校内外协同合作
涉外仲裁人才的成长离不开对其实践能力的训练。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207家分支机构,其中在相关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设立了73家分支机构,涉外律师人数达到1.2万余人,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已涵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另据调研,有海外业务的国央企和律所更青睐能快速融入国际工作环境的人才。因此,实践平台的构建需要围绕支持工作和拓展国际合作两方面,避免走马观花式的短期实践,切实帮助学生将语言优势、文化认知转化为涉外仲裁实务的工作能力。
在校内实践支持上,应注重通过资源供给与激励引导,推动学生主动参与仲裁实践活动。例如在国际模拟法庭及模拟仲裁庭竞赛方面,为参与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辩论赛、威廉·维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比赛、国际投资仲裁模拟法庭竞赛等赛事的校内赛队配备优质师资和检索数据库支持,并通过将竞赛表现纳入学分认定、奖学金评定或评优参考、对获奖团队提供国际实训推荐机会等激励措施,推动学生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探索。不仅如此,还可以尝试以练备赛,由本地区内几所高校联合开展国际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训练赛,并与仲裁机构和律所进行合作,邀请资深仲裁员或执业律师担任评委,通过区域内高校间的协作与资源共享,提升整体竞赛水平和影响力,为参与大型专业的国际赛事打下良好基础。
在国际实训渠道拓展上,则需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顶尖仲裁机构、海外名校的教学合作。一方面,深化与SIAC、LCIA、ICC亚太办公室等机构的合作往来,为学生前往这些全球知名仲裁机构参与实习实训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推动与海外高校的实践交流,尤其是加强与国际顶尖仲裁或争议解决项目的交流,联合举办仲裁案例研讨、线上模拟仲裁庭、学生交换实训等活动。同时,可依托国家留学基金,或特别设立“涉外仲裁人才奖学金”,为学生参与国际实训与海外高校交流提供经费支持。
(六)畅通职业发展路径,完善就业指导与校友帮扶
打通涉外仲裁人才的高校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间的壁垒,是我国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的“最后一公里”。为此,可以考虑构建分阶段的涉外仲裁就业指导体系,在就业指导、需求对接、长效支持等环节下功夫,发挥好校内就业支持与校外协助指导的协同效应。
阶段一开展职业认知教育,邀请仲裁机构从业者、律所涉外团队合伙人开展涉外/跨境争议解决职业路径分享会,帮助学生了解涉外仲裁的业务内容和岗位设置,使其对职业方向产生一定思考。阶段二开展能力提升专项指导,针对国际仲裁领域的普遍招聘需求,可以开展如简历优化、面试模拟等培训,邀请校外实务专家担任模拟面试官,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阶段三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一对一求职辅导,根据学生的职业意向(如仲裁机构、涉外律所、国际组织等),协助其修改申请材料、对接就业资源。同时,可以建立国际仲裁就业信息平台,收集并发布国内外仲裁机构、律所或其他涉外岗位的招聘信息,标注岗位要求与申请截止日期;平台可以同时开设“招聘需求解读”专栏,邀请实务专家分析岗位要求背后的能力需求,以及学生应该做哪些准备,帮助学生精准匹配岗位。阶段四建立涉外仲裁人才储备库,由高校联合仲裁机构、律所共同选拔优秀毕业生,纳入预备执业人才储备库,入库青年学生人才由选拔单位共同培养,深入参与仲裁实务工作,设置6个月至1年的培养考察期,期满后根据其表现,以及培养单位和青年人才双方的实际需求,决定是否正式录用或推荐至其他合适的就业单位。阶段五建立执业后的长效支持机制,通过构建校友网络,支持学生群体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建立学生社群组织或涉外法治方向毕业生就业经验交流群等,为在校生与校友之间的沟通提供交流平台;做好涉外从业学生的信息统计与联络工作,定期邀请从事涉外业务的校友回校开展经验交流,分享行业动态与职业成长路径。
(此版本为精简版,脚注、参考文献等略,转载自《商事仲裁与调解》2025年第6期)
本文作者:
周一帆 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金圣博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