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国际动态

仲裁理论 | 刘仁山: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论纲

来源:社会科学文摘 发布时间:2026-02-26 14:43


摘要

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应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基于涉外传统领域、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实践需求,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坚实有力的涉外法治服务和保障体系,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为此,应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统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向,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关系,通过国家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法律规则的有效衔接,以及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建立涉外法治工作的大协同格局,并力求形成包括本体论、运行论和价值论在内的涉外法治体系理论。这既是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增强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自主性的关键之举。

作者:刘仁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摘自:《法学论坛》2025年第3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

2025年第12期




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实施40余年来,涉外领域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背景下,国家在涉外领域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也前所未有。以法治理念、原则和制度来治理涉外领域的各类事务,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就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与外部环境的必然选择。作为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要求的回应,本文从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出发,阐释涉外法治体系的内涵及其构成,探讨涉外法治实践中重难点问题的解决之策,以助力构建和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并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体系理论。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


涉外领域治理的法治需求,即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包括:实现从重视涉外立法(或涉外法制)到重视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转变;坚持系统思维与方法,构建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需求。高水平对外开放,不仅需要高水平的涉外立法,而且要求对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及其他保障机制予以统筹,以构建形成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体系。

二是助力国家形象塑造和中国方案供给的制度需求。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是法治的现代化,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是法治的大国。我们既需要建设中国图景中的法治中国,也需要构建世界图景中的法治中国。涉外法治体系理论和制度建设,正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

三是涉外领域层次化的治理需求。亦即涉外传统领域、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不同法治需求,这既是涉外领域治理体系理念提出的现实依据,也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工作和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涉外传统领域主要涉及对外经济贸易、跨国反垄断、人员出入境和货物进出口管理等事项,其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是优化现有制度及实践框架,提升法治水平,促进涉外立法更适应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加强立法、执法、司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涉外重点领域包括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及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其相应的建设重点分别为: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增强涉外知识产权领域体系性和自主性,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新变化;在坚持统筹兼顾海外利益保护法律整体性、系统性、创新性建设前提下,健全海外利益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涉外新兴领域涉及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问题,既要从实践中发现和总结法律难点,结合国际社会的实践和本国国情,有步骤地制定新兴领域的各项立法,抓紧补齐新技术和新应用方面的法律短板;又要加强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制定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增强在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针对不同涉外领域法治体系的建设需求,既要从法治运行过程出发,有机统筹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及其他保障机制,又要根据不同领域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法治措施。


涉外法治体系的构成


基于对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对外政策的解读、对涉外立法的梳理(包括涉外立法的范围以及不同法律领域对“涉外”的认定)、对涉外法治的界定等多维视角,我们可以形成这样几点基本认识:首先,我国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治理涉外领域各项事务,参与全球治理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实践活动。涉外法治体系的构成,需要反映涉外领域的特点,契合涉外领域的实践需求。其次,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当然且重要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的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最后,涉外法治体系是涉外法治理论和涉外法治工作的体系化,其构成不仅要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统筹观和体系观,而且要求各个子系统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有机体系。


涉外法治体系由四个基本的子系统构成,即系统完备有机衔接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坚实有力的涉外法治服务和保障体系、中国特色涉外法治话语体系及中国自主涉外法治知识体系。这四个子系统相互间应具有紧密互动的关系。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本身是一种话语表达,同时也为涉外执法司法体系、涉外法治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为各子体系之间的互动衔接奠定法律基础;涉外执法司法体系是“行动中的涉外法治话语”,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提供反馈,为涉外法治队伍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指引;涉外法治服务与保障体系能够为其他子系统提供队伍储备、智力支撑和动力源泉;涉外法治话语体系为其他子系统提供理念指引。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在统筹推进各个子系统的基础上,形成涉外法治的大协同格局,用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方法论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基础性和战略性工程,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性和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有必要从构建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出发,针对涉外法治体系各子系统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系列举措。

增进涉外立法的完备性和衔接性,是提高涉外立法之间协同水平的必然要求。一是制定和完善系列涉外法律法规,包括涉及在重大领域和新兴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针对涉外法治领域的风险与挑战而需要补充的立法等;二是注重涉外法律法规的体系衔接,在国内法域外适用问题上,做好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三者规则的衔接配合,针对反外国制裁等重要领域,制定相应的审查程序、豁免程序、追回诉讼程序等配套程序规则,构建统一的涉外程序法规则体系。

提高涉外法治建设中国家机关之间的协同性,是构建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的关键。在加强党对涉外法治工作领导的前提下,细化国家机关的涉外权能,建立涉外事项或领域的协同配合机制:一是明晰国家机关的涉外权能,进一步划分法律与行政法规等关于涉外事项立法的权限;二是建立涉外事务的协同配合机制,例如在反外国制裁领域,既需要立法机关完善反制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程序规则,也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涉外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等保障机制的支撑作用,是涉外法治体系有序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一是优化涉外法律服务,培养具备良好处理涉外法律业务能力的高素质律师,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立连接国内国际的法律服务市场;二是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完善涉外法治队伍建设,以实践为导向,统筹国内法治人才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做到“供给侧”和“需求侧”同时发力和有效对接,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专业归属就是国际法学科专业,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中国的国际法人才”,并注重发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协同作用;三是形成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督工作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加强监督队伍的建设和监督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完善涉外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注重涉外法治话语的总结和转化,构建涉外法治话语体系,是反映和展示我国涉外法治理念、立场和行动,树立法治大国形象的关键。涉外法治话语的生成,就是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涉外法律法规、实践和话语。涉外法治的内容和体系化,就是要提炼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不同环节的话语核心,最终形成在保障本国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保障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实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的立法话语体系;形成以“善意合作”和“依法斗争”为核心,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涵盖反垄断、反贿赂、反制裁等利益关切领域的执法话语体系;形成在依法保障本国主权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外国国家主权基础上的司法合作与互信的司法话语体系;形成以尊重东道国法律及保障我国公民和组织海外合法利益为核心的涉外法律服务话语体系。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与

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从专业归属来讲,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必须遵守国际法。而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又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具有极大促进作用。

首先,要明确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实践的引领作用。对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研究,应当兼具对策回应和理论提升两方面的功能。既要着眼于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又要注重总结归纳理论及实务界关于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所达成的共识,提炼核心问题及对策,形成一套关于涉外法治体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体系,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实践依据。


其次,涉外法治体系理论研究本身,就是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理论支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的学术概念和研究框架,是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

涉外法治体系的本体论,是关于“涉外法治体系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理论表达,集中表现为三个要点。第一,涉外法治体系本质上是党和国家基于法治的理念和制度,对涉外领域各项事务的治理。它产生和发展于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这也决定了涉外法治体系本身有着丰富的思想渊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基本规律。同时,基于涉外领域的特殊性,涉外法治体系又具有与国内法治体系不同的特点和法治需求。第二,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与西方国家通过对外关系法调整涉外事务的做法,既有一定共通之处,即都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尤其在形式法治的要求和调整事项上有所重合,但也有本质的不同。在涉外法治体系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上,我国主张通过各国涉外领域的法治交流与合作,解决公法领域国家间的管辖权和法律冲突,体现了多边主义的价值理念;而西方国家倾向于将本国对外关系法作为限制国际法的工具,具有明显的单边主义的特性。这既是涉外法治体系与西方国家对外关系法的本质区别,也是涉外法治体系最显著的中国特色。第三,涉外法治体系与国内法治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之间共享法治的基本理念,存在着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我国需要通过涉外法治体系的制度设计,履行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进程中所应承担的国家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涉外法治交流与合作,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可以为国际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提供更多的中国方案。

涉外法治体系的运行论,主要是指涉外法治运行的基本环节及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协同互动的方法论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与国内法治体系一样,涉外法治体系的运行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基本环节。不同的是,在各个环节中,都要考虑对外国国家主权的尊重和对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协同问题是涉外法治体系运行中的核心问题。实现涉外法治体系内部的协同互动,需要做好国家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法律规则的有效衔接,以及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第三,涉外法治体系的良好运行,要做到两点论与重点论的有机统一。既要有全局观,对各种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又要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在顶层规划和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明确涉外法治体系内部各个子体系的重点。

涉外法治体系的价值论,是指涉外法治体系所涉及的价值理念问题,包括涉外法治体系的法治观、国家利益观等内容。涉外法治体系中的利益观,要求基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基于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涉外法治体系中的“法治”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其一,涉外法治体系中的“法治”体现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法治的基本价值,但亦需要结合国情,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对其予以理解和阐释。其二,涉外法治体系中的“法治”具有中国特色,反映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与要求,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其三,涉外法治体系中的“法治”具有体系性和全面性,是一种“有机法治”。涉外法治体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涉外法治体系的思想渊源、运行制度和知识体系,均体现出系统性的要求。


结语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将成为我国参与并变革全球治理体系的中国方案。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应摒弃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非此即彼的传统思维模式,做到完整准确理解、领悟和践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核心要义。

对涉外法治体系的认识和把握,一方面,既要明确涉外法治体系与国内法治体系、域外相关实践,以及国际法治等概念之间的共性和联系,从而为与他国在涉外领域的学术对话和法治交流合作确立基础;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关注涉外领域的特殊性,分析涉外法治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差异及其中国特色,以及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所具有的特点和需求,从而明确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方向。对涉外法治体系的研究,既要以解决涉外传统领域、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法治需求和问题为中心,为构建协同联动、运行良好的涉外法治体系提供建议;又要基于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总结和提炼,构建包括涉外法治体系理论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